二〇二〇年十月,一对夫妇带着记者走进了住处,这是一个典型的乡下小院,面积不大,但是明显看得出屋子已经有了些年头,几乎都是黄泥土坯房。

他们告诉记者,自从那件事发生后,他们已经无法在原来的地方住下去。

一看到那些景物,就会想起自己早逝的儿子,这让他们万分痛苦。

他们自己的房屋已经被法院冻结,只能来到这里和他们的父母住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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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这件事,侯永洪夫妇几度哽咽落泪。

直到现在他们也想不通,为什么儿子会以这样惨烈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而且还砸死了楼下遛弯的两个人。

突发悲剧后对簿公堂

突发悲剧后对簿公堂

这么多年来,侯永洪一家一直在四川外打工卫生。

到了一八年底,考虑到小侯已经二十多岁该找老婆了,于是全家人就从外地回到了四川省眉山市,他们想要在老家给孩子找一个合适的对象。

但在此之前,小侯也需要先找一份工作。

不过因为一直没找到合适的,所以就待在家中帮着家里做些家务,有时候他会出门去买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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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永洪一家住在眉山城区岷江大道上的一个小区内。

2019年6月1日,小侯和平时一样做好午饭后叫自己的父亲来吃饭。

直到下午5点多,小侯也没有在父母面前表现出任何异常的状态。

小侯的母亲下班回来后先和小侯打了个招呼,随后问他吃不吃西瓜,小侯摇了摇头表示不吃,然后走进房间。

此时,小侯的父亲便进了厨房,开始准备晚饭。

可就这两三分钟内,一场改变两个家庭的悲剧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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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侯永洪正在准备做最后一道菜时,他听到小区里四处响起了尖叫声和哄闹声。

在房间一看才得知自己的儿子从33楼纵身跃下,而且还砸倒了正好路过的一对祖孙……

当时同住在这个小区内的周女士,带着自己的孙子外出玩耍。

就在他们走到B1栋时,从33楼纵身跃下的小侯从天而降,重重地砸在了周女士和其孙子身上。

不幸的是小侯和周女士的孙子当场死亡,周女士也在6月7日因抢救无效去世。

这件事发生后,两家人都遭受突如其来的重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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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永洪夫妇万万没想到,儿子不但跳楼自杀,而且还砸中了另外两个无辜的路人。

周女士和小陈的家人也如遭雷击,祖孙俩不过是在小区里随意玩耍一会儿,怎么人就没了呢?

这让他们万分意外又痛苦不堪,在知道事情的始末后,两家人开始协商处理此事。

不过,由于没能达成一致,周女士和小陈的家人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将小侯的父母告上法庭。

他们要求对周女士和小陈进行人身损害赔偿,赔偿金额共计150余万元。

赔偿金额由小侯的遗产支付,不足部分则由他的父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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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物业公司还应该承担20%的责任。

在这个案件的庭审中,双方的争议主要有两个点:第一,侯先生对小陈和周女士造成的损害,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原告提出的20%补偿责任是否应该由物业公司承担呢?

2019年12月,眉山市东坡区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这一案件。

法院认为,根据小侯的详细资料显示,他在生前患上了精神分裂症,曾经到医院治疗,情况有所好转,此后就一直在门诊随访就诊。

医院在当时小侯的出院医嘱中明确表示,病人可能会因为病情不稳定而出现难以意料的意外,所以家人应该对其加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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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小侯的患病情况和事发当天他的行为表现来看,法院认为他在事发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事发前十几天,小侯已经出现精神状态较差的情况。

他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该在当时就将他送到医院进行治疗,这才是履行了监护职责。

但是侯永洪夫妇没有这样做,他们没有尽到监护责任。

所以,小侯所造成的损害就应该由他的父母来承担。

不过由于物业公司并不是案件的侵权人,他们对于小侯的精神状态并不知情,所以对此次事故不承担补偿责任。

2020年3月15日法院宣判,侯永洪夫妇需要赔152万元给受害者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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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判决结果,侯永洪夫妇提起了上诉。

侯永洪夫妇在上诉中请求,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并且改判赔偿责任仅在小侯的遗产范围内。

眉山中院认为,原判对于赔偿责任的认定是正确的,所以侯永洪夫妇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同时眉山中院进一步提出小侯虽然患上精神分裂症,但是已经成年且曾参加工作能够自食其力。

从确诊患上精神分裂症,到事发有三年多时间,此期间内没有发生过自伤或者伤人的事件。

而且侯永洪夫妇是被征地拆迁,农民文化程度不高,为了家庭生活再从事保安或者其他工作,不应对其承担的监护责任,过度苛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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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认定侯永洪夫妇已经履行了作为精神分裂症患者父母应尽的监护职责。

综合这些因素考虑,眉山中院认为应该适当减轻侯永洪夫妇的侵权责任。

2020年7月8日,眉山中院宣布,原判中所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适用的法律条款也正确。

但是对于认定侯永洪夫妇履行监护责任方面予以纠正。

判定侯永洪夫妇应该承担周女士和小陈死亡所造成的70%侵权责任,应该支付赔偿款106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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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赔偿款先在小侯的遗产范围内支付,如果不足则由侯永洪夫妇赔偿。

双方各有苦衷

侯永洪在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始终想不通自己的儿子是如何患上精神分裂症。

儿子从小就非常懂事,自己文化程度不高,精神分裂症到底有何症状都不太清楚。

当儿子跳楼后,侯永洪曾经和被砸的祖孙的家人进行过一次协调。

但是因为赔偿金额等方面无法达成一致,最终才走上法庭。

侯永洪和妻子邓金花都是农民,在事发前打工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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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工作多年后,在眉山市的一个居民楼内有一套房子。

自从小侯自尽后,两人不是在法院就是在去法院的路上,没办法继续打工,也没有了收入。

不仅如此,夫妻俩还为拿到手的拆迁房和拆迁款等财产都被法院冻结。

侯永洪告诉记者,因为小侯跳楼导致祖孙俩身亡,其实他们也觉得非常难过,他们非常愿意向其家人道歉。

也向记者表示愿意在能力范围内尽全力赔偿,但是竭尽所能也拿不出106万元来。

小侯是侯永洪夫妇唯一的孩子,孩子跳楼身亡已经是巨大的打击,他们还需要向受害者赔偿巨款,简直生不如死。

邓金花觉得其实两家人都是受害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她数次痛哭流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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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金花数次表示希望能够与对方再次商量,看看对方是否能在赔偿金额方面稍作让步。

她说,将自己家中的财产全部计算后,能够承受的赔偿金额约为70万元。

除了20多万元的现金之外,还有岷江大道上的小区住宅。

侯永洪夫妇也承认,自从事发后因为没有对方联系方式,所以并没有直接与对方亲属有过交流和沟通。

对此,周女士和小陈的家人认为侯永洪夫妇并没有诚意要道歉并妥善解决此事,记者对他们也进行了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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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悲剧发生后,侯永洪夫妇搬离了原先居住的小区,周女士的儿子和媳妇同样因为怕触景伤情而搬走,另外找了一套房子租住。

陈先生是周女士的儿子,也是周女士孙子的父亲,他向记者表示,自己一家在这一事件中完全是毫无过错的受害者。

事发后一年多,陈先生瘦了30多斤,晚上常常无法入睡,母亲和孩子突然离去,让他和妻子承受了巨大的打击。

而且此事迟迟未能解决,这对他而言是难言的煎熬和折磨。

妻子失去孩子更为痛不欲生,为了照顾妻子的情绪,陈先生都不敢在她面前表达自己的悲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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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的日子非常难过,但是还有其他家人需要照顾,他们不得不继续扛下去。

陈先生说,事发后他们双方的确进行过一次调解。

但是并没有结果,而且侯永洪夫妇从来没有主动联系过他们,也没有表示过任何歉意。

所以陈先生才将侯永洪夫妇告上法庭,既然协商不成,那么他们相信法院会做出公正的判决。

当一审宣判后对方需要赔偿150多万,但是侯永洪夫妇提起上诉,让这件事又一次延后解决。

陈先生认为他们也理解对方痛失爱子的悲伤心情,尽管自己是完全无过错方。

法院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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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了解对方的具体财务情况后,也已经做出了最大的让步,二审中赔偿款已经降到了106万。

据他们了解,侯永洪夫妇都还不到50岁,他们在眉山城区内至少拥有两套住房,此外还有一个商铺和拆迁所得的土地赔偿款。

经他们了解并计算后认为,就算侯永洪夫妇赔偿了106万,也至少还能留下一套住房,有基本的生活保障。

在二审后,侯永洪夫妇通过中间人表示愿意和解,法院的工作人员也向陈先生介绍如何和解。

但是令他没有想到的是,自己还没有明确表态就得知对方又申请再审,陈先生认为侯永洪夫妇完全没有诚意想要和解。

的确,侯永洪夫妇在二审后向四川省高院提出了再审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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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这一请求已经被四川省高院驳回,据侯永洪表示,他们还将要提起抗诉。

陈先生则希望法院能够尽快将这件事情解决,对于他和妻子而言,事情已经拖得太久,伤疤一次次被掀开的滋味太过难受。

他们只希望法院能够公正地审判此事,自己一家人也要尽快开始新的生活。

最终和解

那么侯永洪夫妇的赔偿能力到底是如他们自己所说,只有70万,还是如陈先生所说,足以支付106万呢?

记者就此事再次采访过侯永洪,侯永洪反复表示自己的确发自内心地愿意赔偿。

但是确实经济能力有限,超过了70万左右就再也无能为力,不可能赔106万那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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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永洪告诉记者,自己的确有两套住房。

一套在眉山市岷江大道上某小区内,也就是事发当时他们与小侯所居住的房屋。还有一套位于岷东新区,是拆迁安置房。

此外,还有一个约为30平方米的商铺,20多万元的土地赔偿款。

虽然侯永洪的父母还有一套安置房,但是不能牵涉到此事件内。

侯永洪称,那套拆迁安置房大约价值30多万元,商铺大约价值20多万元,而且这些房子都不知道什么时候能卖出去。

他和妻子只希望在支付完赔偿款后,能够留下一套房子居住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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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核算这些房屋和商铺的具体价值,记者特意询问了多名房屋中介。

基于他们估计综合来看,位于岷江大道某小区内的房屋约有90多平方米,已经装修好,原本大约价值60多万元。

不过因为小侯是在这里跳楼,所以肯定会影响其价格,只能估价50多万元。

而位于岷东新区的那套安置房约为120多平方米,估价约为40多万元。此外,就是侯永洪自称价值20多万元的商铺和20多万元的土地赔偿款。

陈先生认为,侯永洪一边表示愿意调解一边又申请再审,非常没有诚意。

侯永洪对此向记者解释说,当时他已经递交了再审申请,之后法院才组织了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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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侯永洪夫妇提出的“只能赔70余万元”,陈先生认为,这种说法根本就没有和解的基础,所以一切等待法院来执行。

2020年10月,侯永洪夫妇的房屋及财产已经被法院依法查封。

在二审判决生效后,陈先生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后双方进行过再次协商,在11月18日终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此时距离小侯从33楼跳下导致周女士和小陈身亡已经过去了500多天,侯永洪夫妇和陈先生及家人都迫切地盼望着此事尽快画上句号。

在双方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原本属于侯永洪夫妇的一套面积约为120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以及面积约为30平方米的商铺门面房,都归予陈先生及家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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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处房屋的地址位于眉山市东坡区富牛镇。

在协议中还明确约定,房屋及商铺一旦可以办理过户登记之后的15天内,侯永洪夫妇要配合陈先生办理过户登记。

而且侯永洪夫妇还要授权陈先生夫妇进行商铺安置选号。

除了这两处房屋,侯永洪夫妇还必须在10天内将22万余元的土地补偿款转到陈先生的账户上。

也就是说,最终侯永洪夫妇并不是全部以现金赔偿陈先生,而是赔偿了一套房屋,一个商铺,以及22万余元现金。

侯永洪夫妇的委托代理人表示,他们留下了当时事发的那套住宅,这与当初他们只想能有一套房子居住的预期也算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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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达到这一结果,法院和律师都做出了大量努力和工作,先后进行了两次协调。

在协商过程中,陈先生方面提出要安置房、门面及拆迁款,侯永洪夫妇表示同意,这些财产折算下来大约价值80多万。

代理人还表示,侯永洪夫妇对于能够保留城区的房屋表示满意,他们也准备放下这段悲痛的往事,重新开始新的生活。

记者与陈先生联系后也证实了和解的事。

但是陈先生并不愿意再详谈此事,他觉得事情过去了那么久,拖得人心力交瘁而且疲惫不堪,无论如何这件事情已经解决了,就让它过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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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他们拿到的那套安置房还要5年后才能办理房产证。

这件事由于小侯突然跳楼所致,周女士和孙儿小陈遭受了无妄之灾。

两个家庭因为此事支离破碎,在承受巨大精神打击的同时还要周旋于庭审、上诉。

对于侯永洪夫妇而言,中年丧子后还赔偿了大部分财产,也许他们的下半生都很难释怀。

对于陈先生和妻子而言,突如其来的意外带走了母亲和孩子也让他们悲痛不已。

可在伤痛之后,他们也不得不继续向前,毕竟他们还年轻,日子总还是要过下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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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悲剧中,不管是侯永洪夫妇还是陈先生及家人,都是遭受打击的可怜人,他们各自有各自的艰难和委屈,好在法律给出了公正的判决。

希望此事解决后,他们都能放下心中的包袱,继续好好地生活下去。

-完-

编辑 | 阿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