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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手海外物业收不回首付

买卖合同发生争议

不同地区的制度差异大

首付该由谁来承担

《湾区睇法》第九十三期

海外售房陷纷争

 湾区睇法 | 海外售房陷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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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区睇法 | 海外售房陷纷争

2015年,郑某通过国内一家专营海外房产中介的澳信公司推荐,在澳大利亚购买了一处房产,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了预付款71700澳元。

2018年,郑某有意转手这套房产,通过澳信公司,买家肖某和郑某根据澳大利亚的房产交易规则,在国内分别签署了《房产销售提名表》及《提名契约》,约定由肖某来承接郑某购买房产的全部权利与义务,继续与开发商履行《销售合同》的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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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肖某正式取得案涉房产产权。一直在国内的郑某没有收到购房时支付的首期款项,先后通过在澳大利亚的律师与肖某沟通未果后,将肖某诉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肖某向其支付71700澳元及相关利息。

根据法官介绍,提名契约是澳大利亚的一项特有法律制度,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延伸自这项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应适用澳大利亚的法律审理。

对于郑某已支付的7万多澳元的预付款,《提名契约》里提到:“双方保证已就被提名人(肖某)向买方(郑某)支付等值于预付款的金额作了充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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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一表述的理解上,郑某认为“安排妥当”是指契约签订后,原来的首付款就应由肖某付出,而肖某则认为是郑某自行向开发商申请退款。

一审期间,肖某向法庭提交与澳信公司签订的合约,以及澳信公司列明的消费项,但并未提供首付款付款凭证。

佛山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缴纳案涉房屋的首付款,判令肖某向郑某支付71700澳元及相关利息。肖某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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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二审提交的付款凭证显示收款账户并不是澳信公司,且肖某仅证明其有与澳信公司签订委托合同,但澳信公司是否与双方当事人之间共同建立合同关系缺乏相应证据支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余淑娴

审校:何雪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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