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漪澜宝邸东侧地块

兴化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兴政发〔2022〕33号

为了漪澜宝邸东侧基础设施薄弱地块房屋征收改造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市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意见》(兴政发〔2012〕86号)的规定,现将水乡路南、漪澜宝邸东侧、白涂河北侧地块(以下简称“漪澜宝邸东侧地块”)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漪澜宝邸东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二、征收范围:

依据城市规划,确定本项目征收范围:东至南贺村西生产河,南至白涂河,西至漪澜宝邸小区东院墙一线,北至水乡路(详见规划红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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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四、征收期限: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至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四日止。

五、征收部门:兴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房屋征收分指挥长单位:兴化市人民政府昭阳街道办事处

七、征收实施单位:兴化市房地产服务中心

八、征收现场办公地点:现场办公室(征收号:C45)

九、征收现场联系方式:

邹大江 联系电话:15152683666

十、监督举报电话:0523-83155177

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漪澜宝邸东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兴化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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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峰塔东侧地块

兴化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兴政发〔2022〕35号

为了兴姜河东路道路建设和杨花村及周边基础设施薄弱地块改造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市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意见》(兴政发〔2012〕86号)的规定,现将杨花村(文峰塔东侧)地块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杨花村(文峰塔东侧)地块房屋征收

二、征收范围:依据城市规划,确定本项目征收范围,车路河北片区:东至花园垛与大徐垛界河,南至车路河,西至原酱厂家属区,北至得胜湖路 (详见规划红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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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四、征收期限:从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四日止。

五、征收部门:兴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征收实施单位:兴化市金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七、征收现场办公地点:征收现场办公室(征收号:A4)

八、征收现场联系方式:

徐伟 联系电话:13625196966

九、监督举报电话:0523-83155177

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杨花村(文峰塔东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

兴化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7日

漪澜宝邸东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保障水乡路南、漪澜宝邸东侧、白涂河北侧地块(以下简称“漪澜宝邸东侧地块”)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之间的联系与配合,坚持依法征收、规范程序、阳光透明、保障权益、共建和谐的指导思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次房屋征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漪澜宝邸东侧基础设施薄弱地块房屋征收改造。

二、征收范围

依据城市规划,确定本项目征收范围:东至南贺村西生产河,南至白涂河,西至漪澜宝邸小区东院墙一线,北至水乡路(详见规划红线图)。

三、征收期限

四、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分指挥长单位、委托实施单位

五、征收政策

六、征收评估

七、被征收房屋及土地相关情况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已经登记的,被征收房屋及土地的合法性、权属、面积、用途等以合法有效的权属证书记载的为准;权属证书与登记簿不一致,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登记簿记载的为准。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不得分户:住宅房屋1本权属证书调查登记为1户;没有权属证书、共同生活的家族成员的房屋调查登记1户;协议离婚不满3年的,按离婚析产前原自然户房屋面积执行,不得分户。

未经登记的,但在2013年版航测图有标示且符合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被征收房屋及“地大于房”院落,在规定的签约腾空期内签约并腾空交房的,照顾参照合法建筑和合法土地按政策规定给予补偿;对住宅房屋实行“面积封顶”,房屋建筑面积和“地大于房”院落面积之和封顶350㎡,超过封顶标准的房屋给予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超过封顶标准的“地大于房”院落不予补偿。如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腾空期内未签约腾空交房的,移送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

未经登记的,在2013年版航测图中也没有标示的,移送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建筑物合法性的认定、房屋权属、用途和土地合法性、权属、用途、面积、四至范围以及非建设用地地上附着物等的认定;城管局负责违法建筑的查处;公安局负责户籍人口的认定;市场监管局负责生产经营用房地址、面积和经营期限的认定;税务局负责生产经营用房经营效益的认定等。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合法用地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政策规定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用地的,不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在规定的签约腾空期内签约并腾空交房的,照顾给予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

对国有单位自管公房产权,房改后的房屋所有权人以及“地大于房”合法院落的面积,由产权单位主管部门书面确认后,按规定给予补偿。对有承租人居住的自管公房承租人在规定的签约腾空期内提前搬迁让房,符合房改政策规定的,可由产权单位主管部门先行房改后,由房改的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八、征收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现房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其差额比例大于5%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期房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其差额比例大于10%的,差额部分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不再另行给予奖励。

征收非住宅非营业房屋,专业性较强的工矿企业、特种仓储用房、附属设施等难以采取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实行货币补偿。

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屋征收评估细则和评估机构采样评估,非住宅房屋根据区位、土地性质、房屋用途、结构、临街状况、层次和成新等因素评估补偿(以分户评估报告为准)。被征收房屋具体的补偿价格由按规定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房屋征收评估规定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和“地大于房”院落按照对应评估价格的1.1倍进行补偿,但住宅房屋不得超过“面积封顶”350㎡的标准。

(一)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包含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价值补偿和其他补助费、补偿费、奖励等(补助、补偿、奖励标准详见本方案第九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土地性质、房屋用途、结构和成新等因素,依据房屋评估办法、评估技术细则评估确定。

(二)产权调换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结清产权调换差价。产权调换房源以征收现场办公室公布的房源为准。被征收人在签约腾空后按交房时间的先后顺序选房,房屋征收部门将选房情况在现场公示。

被征收人只安置1套住宅安置房的,原则上安置面积不作限制,按本方案明确的“等面积”、“超面积”安置价格结算;安置2套(含)以上住宅安置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1倍就近套靠安置户型,合法建筑面积和0.1倍分别按照“等面积”、“超面积”安置价格结算,再超出的安置面积按本方案明确的周边新建商品房购买价格结算。

产权调换房屋地点、安置价格如下:

1、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房源

(1)通裕安置房(暂定名,小高层,高层,期房)

四种户型,建筑面积分别:约106㎡、约118㎡、约130㎡、约149㎡。

“等面积”(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等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安置价格为8700元/㎡;“超面积”(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安置价格为9200元/㎡;周边新建商品房购买价格为10500元/㎡(层次差以现场公示为准)。

(2)东五里二期安置房(暂定名,高层,期房)

三种户型,建筑面积分别:约90㎡、约105㎡、约130㎡。

“等面积”(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等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安置价格为9000元/㎡;“超面积”(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安置价格为9500元/㎡;周边新建商品房购买价格为11500元/㎡(层次差以现场公示为准)。

(3)杨花二期安置房(暂定名,多层,期房)

两种户型,建筑面积分别:约92㎡、约94㎡。

“等面积”(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等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安置价格为8800元/㎡;“超面积”(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安置价格为9300元/㎡;周边新建商品房购买价格为11500元/㎡(层次差以现场公示为准)。

2、经济适用房

通裕经济适用房(暂定名,高层,期房)

两种户型,建筑面积分别:约78㎡、约93㎡。

价格为标准内基价4180元/㎡,标准外基价4680元/㎡。(层次差以现场公示为准)

保障对象:城区常住城镇户口5年以上或已被纳入城区棚改征收项目范围内的近郊乡镇常住户口满5年(其中离异家庭离异须满3年),人均住房合法建筑面积20㎡(含)以下,人均月收入2960元(含)以下的城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保障标准:3人户及以下家庭60㎡,4人户家庭70㎡,5人户家庭90㎡,6人户及以上家庭可分户购买,但保障面积不得超过100㎡,原则上就近套靠户型。

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得单独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名下不得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注册资本5万元及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如申请家庭成员提供的营业执照已歇业、变更或注销的,自歇业、变更或注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名下不得拥有以代步为目的的小型轿车和大型农机具,如申请保障家庭成员将车辆进行转让的,自转让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以上安置房(除经济适用房外)土地使用权均为国有出让。以上安置价格均不含层次差、公共维修基金、物管等费用,安置时按规定另行结算缴纳。安置房层高以施工图纸为准,安置房建筑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测量结果为准。

九、相关补助费、补偿费和奖励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

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计算,搬迁补助费一次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算。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

机器设备的搬迁补助费,可以委托已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可同时给予房屋搬迁补助费与设备搬迁费。

有可移动机器设备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在规定期限签约并腾空让房的,可按照可移动机器设备评估价值的30%给予短期变现损失补偿,但不再同时给予设备搬迁、拆卸安装费用。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搬迁补助费。

(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15元/㎡•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对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就具备安置条件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让房之月起计算至具备安置条件之月后六个月止(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5元/㎡•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限累计不足12个月的按照12个月计算);过渡期限超过24个月后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2倍计算。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签订补偿协议时,临时安置补助费暂按12个月计算,安置时以实际过渡时间为准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提前搬迁奖励

(1)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第一奖励期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让房的,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不足3万元/户的,按3万元/户计算;

(2)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第二奖励期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让房的,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5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3)在规定的签约腾空期内未签约未腾空让房的不予奖励。

房屋实际评估价值不包含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评估等费用。

第(一)项至第(三)项具体按《兴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兴政规〔202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2013年版航测图有标示的,或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的;

(2)被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市场监管局查询证明)、税务登记证以及其它有关许可证件;

(3)因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具体数额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应按房屋实际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最高不超过房屋实际评估价值的10%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被征收房屋出租的停产停业损失支付按照《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的第十条规定执行。

(3)被征收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根据其提供的持续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凭证确定的经营年限,按实际用于经营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费用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

第(四)项具体按《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泰政规〔201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搬迁过渡方式

本次房屋征收,搬迁过渡方式为自行过渡。

十一、签约征收期限、奖励期限

本次房屋征收的实际期限为2022年9月26日至2022年12月4日。

1.2022年9月26日前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全部到位。

2.2022年9月26日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3.2022年9月27日至10月19日为选择评估机构。

4.2022年10月20日至 11月19日为调查评估公示对接期。

5.2022年11月20日至11月29日为第一签约腾空奖励期(10天)。

6.2022年11月30日至12月4日为第二签约腾空奖励期(5天)。

十二、解决争议方式

(一)未签约解决争议方式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已签约未交房解决争议方式

被征收人签约后,在约定的时间内拒绝腾空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三、公示内容和咨询监督

兴化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6日

杨花村(文峰塔东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保障杨花村(文峰塔东侧)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之间的联系与配合,坚持依法征收、规范程序、阳光透明、保障权益、共建和谐的指导思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次房屋征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兴姜河东路道路建设和杨花村及周边基础设施薄弱地块改造。

二、征收范围

依据城市规划,确定本项目征收范围,车路河北片区:东至花园垛与大徐垛界河,南至车路河,西至原酱厂家属区,北至得胜湖路(详见规划红线图)。

三、征收期限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时间。

四、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分指挥长单位、委托实施单位

五、征收政策

六、征收评估

七、被征收房屋及土地相关情况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已经登记的,被征收房屋及土地的合法性、权属、面积、用途等以合法有效的权属证书记载的为准;权属证书与登记簿不一致,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登记簿记载的为准。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不得分户:住宅房屋1本权属证书调查登记为1户;没有权属证书、共同生活的家族成员的房屋调查登记1户;协议离婚不满3年的,按离婚析产前原自然户房屋面积执行,不得分户。

未经登记的,但在2013年版航测图有标示且符合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被征收房屋及“地大于房”院落,在规定的签约腾空期内签约并腾空交房的,照顾参照合法建筑和合法土地按政策规定给予补偿;对住宅房屋实行“面积封顶”,房屋建筑面积和“地大于房”院落面积之和封顶350㎡,超过封顶标准的房屋给予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超过封顶标准的“地大于房”院落不予补偿。如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腾空期内未签约腾空交房,移送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

未经登记的,在2013年版航测图中也没有标示的,移送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建筑物合法性的认定、房屋权属、用途和土地合法性、权属、用途、面积、四至范围以及非建设用地地上附着物等的认定;城管局负责违法建筑的查处;公安局负责户籍人口的认定;市场监管局负责生产经营用房地址、面积和经营期限的认定;税务局负责生产经营用房经营效益的认定等。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合法用地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政策规定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用地的,不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在规定的签约腾空期内签约并腾空交房的,照顾给予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

对国有单位自管公房产权,房改后的房屋所有权人以及“地大于房”合法院落的面积,由产权单位主管部门书面确认后,按规定给予补偿。对有承租人居住的自管公房,承租人在规定的签约腾空期内提前搬迁让房,符合房改政策规定的,可由产权单位主管部门先行房改后,由房改的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八、征收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现房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其差额比例大于5%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期房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其差额比例大于10%的,差额部分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不再另行给予奖励。

征收非住宅非营业房屋,专业性较强的工矿企业、特种仓储用房、附属设施等难以采取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实行货币补偿。

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屋征收评估细则和评估机构采样评估,非住宅房屋根据区位、土地性质、房屋用途、结构、临街状况、层次和成新等因素评估补偿(以分户评估报告为准)。被征收房屋具体的补偿价格由按规定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房屋征收评估规定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和“地大于房”院落按照对应评估价格的1.1倍进行补偿,但住宅房屋不得超过“面积封顶”350㎡的标准。

(一)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包含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价值补偿和其他补助费、补偿费、奖励等(补助、补偿、奖励标准详见本方案第九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土地性质、房屋用途、结构和成新等因素,依据房屋评估办法、评估技术细则评估确定。

(二)产权调换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结清产权调换差价。产权调换房源以征收现场办公室公布的房源为准。被征收人在签约腾空后按交房时间的先后顺序选房,房屋征收部门将选房情况在现场公示。

被征收人只安置1套住宅安置房的,原则上安置面积不作限制,按本方案明确的“等面积”、“超面积”安置价格结算;安置2套(含)以上住宅安置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1倍就近套靠安置户型,合法建筑面积和0.1倍分别按照“等面积”、“超面积”安置价格结算,再超出的安置面积按本方案明确的周边新建商品房购买价格结算。

1、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房源

(1)杨花二期安置房(暂定名,多层,期房)

三种户型,建筑面积分别:约94㎡、约122㎡、 约139㎡ 。

“等面积”(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等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安置价格为8800元/㎡;“超面积”(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安置价格为9300元/㎡;周边新建商品房购买价格为11500元/㎡(层次差以现场公示为准)。

(2) 东五里二期安置房(暂定名,高层,期房)

两种户型,建筑面积分别:约105㎡、约130㎡ 。

“等面积”(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等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安置价格为9000元/㎡;“超面积”(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安置价格为9500元/㎡;周边新建商品房购买价格为11500元/㎡(层次差以现场公示为准)。

2、经济适用房

通裕经济适用房(暂定名,高层,期房)

两种户型,建筑面积分别:约78㎡、约93㎡。

价格为标准内基价4180元/㎡,标准外基价4680元/㎡。(层次差以现场公示为准)

保障对象:城区常住城镇户口5年以上或已被纳入城区棚改征收项目范围内的近郊乡镇常住户口满5年(其中离异家庭离异须满3年),人均住房合法建筑面积20㎡(含)以下,人均月收入2960元(含)以下的城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保障标准:3人户及以下家庭60㎡,4人户家庭70㎡,5人户家庭90㎡,6人户及以上家庭可分户购买,但保障面积不得超过100㎡,原则上就近套靠户型。

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得单独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名下不得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注册资本5万元及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如申请家庭成员提供的营业执照已歇业、变更或注销的,自歇业、变更或注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名下不得拥有以代步为目的的小型轿车和大型农机具,如申请保障家庭成员将车辆进行转让的,自转让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以上安置房(除经济适用房外)土地使用权均为国有出让。以上安置价格均不含层次差、公共维修基金、物管等费用,安置时按规定另行结算缴纳。安置房层高以施工图纸为准,安置房建筑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测量结果为准。

九、相关补助费、补偿费和奖励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

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计算,搬迁补助费一次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算。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

机器设备的搬迁补助费,可以委托已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可同时给予房屋搬迁补助费与设备搬迁费。

有可移动机器设备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在规定期限签约并腾空让房的,可按照可移动机器设备评估价值的30%给予短期变现损失补偿,但不再同时给予设备搬迁、拆卸安装费用。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搬迁补助费。

(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5元/㎡•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对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就具备安置条件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让房之月起计算至具备安置条件之月后六个月止(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5元/㎡•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限累计不足12个月的按照12个月计算);过渡期限超过24个月后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2倍计算。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签订补偿协议时,临时安置补助费暂按12个月计算,安置时以实际过渡时间为准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提前搬迁奖励

(1)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第一奖励期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让房的,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不足3万元/户的,按3万元/户计算;

(2)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第二奖励期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让房的,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5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3)在规定的签约腾空期内未签约未腾空让房的不予奖励。

房屋实际评估价值不包含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评估等费用。

第(一)项至第(三)项具体按《兴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兴政规〔202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2013年版航测图有标示的,或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的;

(2)被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市场监管局查询证明)、税务登记证以及其它有关许可证件;

(3)因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具体数额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应按房屋实际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最高不超过房屋实际评估价值的10%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被征收房屋出租的停产停业损失支付按照《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的第十条规定执行。

(3)被征收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根据其提供的持续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凭证确定的经营年限,按实际用于经营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费用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

第(四)项具体按《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泰政规〔201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搬迁过渡方式

本次房屋征收,搬迁过渡方式为自行过渡。

十一、签约征收期限、奖励期限

本次房屋征收的实际期限为2022年9月26日至2022年12月4日。

1.2022年9月26日前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全部到位。

2.2022年9月26日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3.2022年9月27日至10月19日为选择评估机构。

4.2022年10月20日至 11月19日为调查评估公示对接期。

5.2022年11月20日至11月29日为第一签约腾空奖励期(10天)。

6.2022年11月30日至12月4日为第二签约腾空奖励期(5天)。

十二、解决争议方式

十三、公示内容和咨询监督

兴化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