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向纵深开展,9月26日,德江法院对2起刑事案件进行集中宣判,被告人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覃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一:听信“阿尔法”取不义财“获刑钱空”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23日,被告人杨某在微信名叫“阿尔法”的人邀约下,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为“阿尔法”等人接收、转移的资金是违法犯罪资金,依然按照“阿尔法”的指使和要求,用自己手机下载云闪付APP及手机银行APP 后,并绑定自己多张银行卡提供给“阿尔法”等人接收、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将手机及支付密码提供给“阿尔法”等人,并在接收、转账过程中还提供验证码帮助“阿尔法”等人接收、转账。当日,被告人杨某提供的银行卡共接受和转移资金人民币38.6388万元。其中,诈骗资金人民币26.2988万元。事毕,“阿尔法”等人支付被告人杨某酬金人民币2000元。2022年7月6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接德江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2年8月31日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阿尔法”等人接收、转移的资金是违法犯罪所得资金,而将自己下载有云闪付APP 、手机银行APP 的手机和支付密码以及银行卡提供给犯罪团伙,并提供验证码帮助接收、转移违法犯罪资金人民币38.6388万元。其中,接收、转移诈骗资金人民币26.2988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确认。被告人杨某主动到案,如实交待犯罪事实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从宽处理;是初犯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杨某依法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醒】有人认为把自己银行卡、电话卡等借或者租给别人没啥事,认为自己没有参与到直接犯罪中,应该不会触犯法律也查不到自己身上,想借此“躺着赚钱”,殊不知,这种行为很可能是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在此告诫广大群众,天上不会掉馅饼,面对“躺着”就能赚钱的诱惑,务必审慎判断!不要轻易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身份证等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切莫抱侥幸心理以身试法,不要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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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多次盗窃真猖狂 判刑受处没商量

【基本案情】2022年6月1日凌晨,被告人覃某至德江县沙溪镇万坝社区移民街将杨某禄停放在家门口公的黄色台玲牌电动两轮摩托车盗走,并以人民币280元卖至德江县青龙街道钟环小区张小平的废旧收购店。同年6月27日凌晨,被告人覃某至德江县沙溪乡四堡村上罗组,将罗某超停放在自家门前的红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并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卖掉。同年6月29日凌晨,被告人覃某至德江县煎茶镇滚坪村下竹园组,将陈某昌停放在家门口公路边上的红色久邦牌电动三轮摩托车盗走。同年6月29日晚,被告人覃某至德江县龙泉乡岸山村瓦房组,将杨某华家中饲养的两只母鸡盗走。以上被盗物品,经德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杨某禄电动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24元;罗某超电动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25元;陈某昌电动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517元;杨某华两只母鸡价值人民币570.4元。同年6月30日,被告人覃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年7月,德江县公安局将扣押的被告人覃某盗窃的电动车辆及两只母鸡,分别发还给了陈某昌、杨某禄、杨某华。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736.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确认。被告人覃某曾多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覃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认罪表现,判决被告人覃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其违法所得人民币七百三十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所盗红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责令按鉴定价值人民币3025元退赔给被害人罗某超。

【法官提醒】获得财富不能走捷径,要靠智慧和勤劳的双手去创造。要是靠“小偷小摸”“歪门邪道”等不正当方式来获取钱财,终会因小失大,换来的将是法律的严惩!同时,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防盗意识,保护自身和家人的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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