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本应成为客户最信赖的机构,但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哈行重庆分行”)却在民企身上动用欺骗手段,欺诈民企2800万元。

这桩案件从刑事控告到民事诉讼,缠斗博弈长达8年之久。

最终,哈行重庆分行败诉,被判赔偿重庆古多鑫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多鑫公司”)资金损失2800万元及利息。

陷入欺诈漩涡的哈尔滨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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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入欺诈漩涡的哈尔滨银行

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依法作出两个执行裁定: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哈尔滨银行存款4000万元,依法划扣被执行人哈尔滨银行的3790万执行款。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哈尔滨银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被重庆第一中级法院列为“老赖”,令全国银行业同行蒙羞,更让被欺诈的涉事民企苦不堪言,濒临破产。

2800万元保证金被挪用

事件起于2014年10月,一次银行与企业之间的贷款业务。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渝民终28号民事判决书显示,重庆威斯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斯宁公司”)在哈行重庆分行的3000万元贷款于2014年10月20日到期。

到期后就要还钱,威斯宁公司此时却无能力归还贷款。其实控人朱武斌经过哈行重庆分行业务四部负责人阎政介绍,向一家专门在银行做冲贷的重庆天泰投资管理集团公司借款2800万元,期限3天,以偿还在哈行重庆分行的贷款;然后再准备从哈行重庆分行贷款,归还向天泰公司所借的款。

但是,在贷款申办过程中,因担保方不愿意承担连带责任而拒绝担保,威斯宁公司无法再完成新贷款。

实际控制人朱武斌遂通过游某联系到了古多鑫公司,称威斯宁公司拟向银行申请5600万元承兑汇票,需要2800万元保证金,承兑汇票申请下来就背书给提供保证金的企业,可用于贴现归还2800万元借款。同时,朱武斌承诺按借款金额的千分之三/日利息付费。

2014年10月28日,朱武斌安排财务朱小波与古多鑫公司有关负责人对接,到位于重庆解放碑的哈行重庆分行了解威斯宁公司开具5600万承兑汇票的真实贷款情况。

接待的是阎政。阎政向古多鑫公司相关人士隐瞒了威斯宁公司在哈行办理5600万承兑贷款中相关担保抵押并未落实、保证金账户尚未开立、银承协议尚未签订的事实,向古多鑫公司出具了威斯宁公司在哈尔滨银行过期无效的信贷审批单,并向古多鑫公司作出“信贷审批单是真实的、保证金可以来”的陈述。

银行的公信力,让古多鑫公司很快做出了决策。当日下午4点40分,古多鑫公司向威斯宁公司在哈尔滨银行尾号为4189的账户转款2800万元。

当日下午5点58分,该款由朱武斌安排出纳使用预留的盖好印鉴的威斯宁公司支票,自4189账户转至天泰公司尾号为2736的账户,支付了威斯宁公司的冲贷借款。这笔本用于承兑汇票保证金的2800万元资金被挪用。

此时,古多鑫公司工作人员还在哈行重庆分行苦苦等待承兑汇票开出来。而事实上该笔承兑汇票最终没被开出。威斯宁公司亦缺乏清偿能力,截至目前,古多鑫公司仅收到该公司归还的利息80.7万元。

威斯宁公司作为借款人,与古多鑫公司作为出借人签订了署名日期为2014年10月28日的《借款合同》,约定威斯宁公司向古多鑫公司借款2800万元,期限为一年,月息1.5%,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但古多鑫公司称该合同为事后补签,威斯宁公司未予否认。

古多鑫公司不能收回2800万元,在与哈行重庆分行及威斯宁公司多次沟通无果后,于2015年5月向重庆公安机关刑事报案。

重庆公安机关依法以诈骗罪对哈行重庆分行部门负责人阎政及威斯宁公司实控人朱武斌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威斯宁公司实控人朱武斌在讯问笔录里交代为冲贷而欺诈古多鑫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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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斯宁公司实控人朱武斌在讯问笔录里交代为冲贷而欺诈古多鑫公司

2015年7月,重庆市公安局对阎政、朱武斌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法院判决:银企同谋欺诈2800万

2019年6月,重庆市公安局对阎政、朱武斌以诈骗罪提交重庆第五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9年11月21日,重庆市渝中区检察院决定对朱武斌不起诉,认为:本案现有证据证实,客观上朱武斌隐瞒了威斯宁公司在哈尔滨银行的新一轮贷款担保措施不到位,当天不能开出承兑汇票交由古多鑫公司贴现;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向古多鑫公司借款后擅自改变款项用途,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该款,故决定对朱武斌不起诉。

同一天,渝中区检察院对阎政也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该案证据只能证实阎政在古多鑫公司向其询问哈尔滨银行给威斯宁公司出具的信贷审批单的真实性时给予了肯定答复,但无法证实在向其询问威斯宁公司的承兑汇票能否开出时仍然给予肯定答复;无法证实阎政安排柜台人员将古多鑫公司打入哈尔滨银行的款项转走;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阎政与朱武斌具有共同诈骗的主观故意。

阎政、朱武斌在刑事上逃过一劫,这并不意味着哈尔滨银行与威斯宁公司能逃避民事责任。古多鑫公司认为哈尔滨银行与威斯宁公司对古多鑫公司存在共同欺诈行为,于是踏上民事诉讼维权之旅。

早在2019年7月,古多鑫公司以威斯宁公司、哈尔滨银行重庆分行为被告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共同返还古多鑫公司2800万元保证金并赔偿利息损失。

2020年10月28日,重庆市一中院判决,哈行重庆分行、威斯宁公司向古多鑫公司连带赔偿280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哈行重庆分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21年4月28日重庆高院作出民事裁定,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21年6月8日,重庆市一中院重审立案受理,2021年10月26日开庭审理。

2021年12月6日,重庆市一中院作出(2021)渝01民初376号《民事判决书》:哈行重庆分行和威斯宁公司赔偿古多鑫公司资金损失2800万元,并支付利息。

重庆市一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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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一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

哈行重庆分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22年4月2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渝民终2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哈尔滨银行在诉讼中提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关于阎政《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理由说明》载明的内容表明,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阎政与朱武斌有共同诈骗的主观故意。两次判决认为,民事案件中欺诈的证明标准不同于刑事案件中诈骗罪的证明标准,哈尔滨银行提出的该问题不影响本案就其与威斯宁公司构成对古多鑫公司共同欺诈的认定。

以上判决认定哈尔滨银行重庆分行与威斯宁公司共谋,共同欺骗古多鑫公司2800万元。其一,向古多鑫公司提供威斯宁公司的虚假过期信贷审批相关资料,故意隐瞒担保未落实,保证金账户未设立。

其二,阎政明确告知古多鑫公司可以打保证金至哈行重庆分行,此表述意味着威斯宁公司已满足授信使用条件和保证金账户开立条件。这个误导性陈述对古多鑫公司的借款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其三,阎政在古多鑫公司提供保证金后,积极协助威斯宁公司向天泰公司偿还借款,改变了古多鑫公司借款给威斯宁公司的用途。

而阎政又是在哈尔滨银行办公场所向古多鑫公司提供的信息,该职务行为相应的责任由哈尔滨银行承担。

最终,法院定调为欺骗。

《判决书》表示,威斯宁公司和哈行重庆分行存在意思联络,共同欺骗古多鑫公司在威斯宁公司不符合开具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的情况下,向威斯宁公司的账户转入保证金2800万元,同时共谋将该借款用于归还威斯宁公司向天泰公司的欠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之规定,二者应对古多鑫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哈行不执行判决成老赖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4月28日的终审判决后10日内,古多鑫公司应收到2800万元及相应利息。但结果是哈行重庆分行未按判决执行。

一个多月后的6月7日,古多鑫公司根据生效判决书,申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执行。随后,该院作出(2022)渝01执1343号之一和之二《执行裁定书》。

6月22日《执行裁定书》(之一)裁定,冻结哈尔滨银行重庆分行在哈尔滨银行1201004570633720账户内存款4000万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8月29日《执行裁定书》(之二)裁定,划拨哈尔滨银行重庆分行在哈尔滨银行1201004570633720账户内存款3790万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重庆一中院对哈尔滨银行重庆分行作出两份《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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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中院对哈尔滨银行重庆分行作出两份《执行裁定书》

根据执行裁定书,上述裁定应立即执行。也就是说,在8月29日,就应该划拨哈行重庆分行在哈行账户内的3790万元。

然而,截至9月25日,古多鑫公司仍然没有收到该笔款项,还躺在哈尔滨银行的账户上。蒙受损失多年的古多鑫公司因资金链紧张,早已濒临破产。

一份9月19日14:45所做的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笔录显示,当天上午该院执行局约谈了哈行重庆分行行长,明确告知他在本周内将案款划付至本案账户。

风雷财经了解到,古多鑫公司早已向中央政法委、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举报哈行重庆分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因哈行重庆分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依法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并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换句话说,哈行重庆分行成了俗称的“老赖”。

风雷财经查询发现,哈行重庆分行成了“老赖”在重庆法院系统已有两条《限制消费令》。除了古多鑫公司申请的外,另一个申请人是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号(2021)渝05执3113号,立案时间为2021年11月2日,发布时间为2022年7月5日,执行标的2845万元。

哈尔滨银行重庆分行成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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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银行重庆分行成为被执行人

古多鑫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普通人欠了银行的钱,得如期归还,若未按期归还,银行还要收取违约金罚息等手段,银行是全社会诚信的典范,让自己成为老赖,又该如何让普通人信任银行?哈尔滨银行的行为是在给国家金融行业抹黑。

“古多鑫公司愿意把这些说出来,就是想告诫其他的人,其他的企业,要有防备之心,不要让第二个古多鑫公司这种悲剧再上演。”这位负责人说,哈行重庆分行这种“老赖”还影响到重庆的营商环境。

今年,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重点任务清单》,聚焦企业生产经营全生命周期,从市场环境、法治环境、开放环境、政务环境、政商环境等5个方面,探索提出110条具有重庆特色的改革举措。

古多鑫公司以上负责人说:“这些条举措优化营商环境,就是在助力稳住经济大盘,推出高质量发展创造条件。哈行重庆分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把古多鑫公司拖垮了,就是在给重庆的营商环境抹黑。”

此外,这位负责人还认为,哈行重庆分行的“老赖”行为,是公然挑战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给重庆的司法环境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让重庆各级法院的执行能力受到社会公众质疑。

古多鑫公司的三问

对于哈行重庆分行的欺诈及“老赖”行为,古多鑫公司相关负责人非常不解,他发出三问。

一问:哈行重庆分行在依法治国大背景下公然抗法,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背后到底有何势力在为其撑腰?哈尔滨银行依仗的是谁的胆谁的势?

二问:法院作出冻结哈尔滨银行4000万存款执行裁定后,又作出了划扣冻结执行款的执行裁定,哈尔滨银行却公然拒不履行判决,法院为何不按照法律规定对其作出处罚及拘留措施来彰显司法权威?

三问:哈行重庆分行提出的执行异议已被执行法院驳回,又以同样理由反复提出异议以拖延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审查,这是在为老赖争取活动时间,还是替自己开脱责任?

在2022年9月19日所做的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笔录里,执行人员对古多鑫公司代理人表示,哈尔滨银行向该院提交了异议申请,说准备金账户不能被划扣。“分行存在人民银行的保证金是由总行代缴的,请求不支持冻结账户的扣划,合议庭研究决定移交异议审查,目前移交裁决处审查。就本案来说,已经冻结了足额案款,你们的权利保障应该会得到保障,只是什么时候划付给你们,期限上不能明确。”

“案件在推进过程中,也会遇到困难,当遇到困难的时候,也请你们理解、配合。”执行法官助理王乃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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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多鑫公司相关负责人还对风雷财经表示,他们曾听闻消息说本案执行无法正常推进,是哈尔滨银行请托黑龙江省政法委异地以权压法干扰所致。古多鑫公司就此事是否属实向执行法院当面正式征询,执行人员明确告知没有:“执行过程中没有任何人有书面的或口头的插手本案的情况存在。本案一直是在依法依规地办理,我们没有收到任何机关或个人的批示、函件。执行工作一直正常开展。”

古多鑫公司表示,哈行重庆分行欺骗古多鑫公司出借款项动机明显:业务部门负责人阎政基于哈尔滨银行的贷款收回利益,联系天泰公司冲贷,并对天泰公司作出了2014年10月28日还款的承诺,而当时威斯宁公司无其他资金来源。在威斯宁公司谎称“承兑汇票保证金”的名义向古多鑫借款情况下,阎政只有配合作出虚假陈述,才能促使古多鑫公司把案涉2800万元借给威斯宁公司,并兑现天泰公司的还款承诺。

哈行重庆分行的违规行为理应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2019年10月以来,古多鑫公司亦曾向重庆银保监部门举报、投诉,请求其履行法定职责对哈尔滨银行进行查处。

2019年12月18日,重庆银保监局对古多鑫公司作出《信访事项告知书》称,古多鑫公司提出的信访事项已被重庆警方以涉嫌合同诈骗立案侦查,相关案件正在依法推进过程中,重庆银保监局不予受理,建议古多鑫公司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的联系沟通,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银行业不仅是一项业务,更是一项社会责任和事业。银行本是客户最信赖的机构,哈尔滨银行为何会蜕变为欺骗的主体?哈尔滨银行重庆分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其背后到底有着怎样的真相?这一切有待进一步揭开。

该事件后续将如何发展,风雷财经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