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山东滨州,职业技术学院大一新生吕某,因生活琐事与李某产生矛盾后,使用裁纸刀抹脖子的方式,残忍杀害同班同学兼室友。

大一新生本该是积极向上的,同学之谊本该是纯粹无比的,有过校园生活的网友都知道,宿友之间有点小矛盾,是十分正常之事,只要过几天就好了,实在调和不了的,也可以通过调换宿舍解决问题。

同学之谊、同寝之缘,本该互帮互助、和谐相处,万万没想到的是,吕某只因生活矛盾竟然下此毒手,实在令人感到震惊!

据知情人士介绍,李某是被裁纸刀割伤颈部,并最终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可想而知李某死前经历了怎样的痛苦和恐惧。

目前,警方通报称,吕某因涉嫌犯罪,已被刑事拘留,具体情况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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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吕某实在心狠手辣,只为一点小事就对室友下此毒手,不知此时他会不会为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

但笔者认为,现在最难过的应该是双方家长,本想将儿子送入学校学习、成长成才,可才刚开学不到一个月,就出现一人已经失去生命、一人即将失去自由的惨痛后果,不禁令人感到唏嘘!

同时学校也应感到警醒,对于宿舍分配、人员安排要综合考虑地域来源、生活习惯、成长经历、成才需求、家庭生活等情况,避免将性格完全不一致的人分配至同一宿舍,对于性格孤僻、单亲家庭、独生子女等学生要给予特别关心关注。

2.那么站在法律角度,吕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和处罚呢?

首先,吕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犯罪构成需要同时符合犯罪主体、犯罪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4个要件,主客观要一致才能给人定罪量刑。

本案中,吕某使用裁纸刀“抹脖子”的行为,从客观上而言,导致了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从主观上而言,作为一个认知能力正常的人,明显知道此种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结果发生,但吕某仍然追求或者放任此种结果,至少具有杀人的间接故意,因此认定吕某为故意杀人罪毫无疑义。

其次,故意杀人罪有两档处罚。

刑法第232条明确,行为人以杀人故意,无论采取任何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都构成故意杀人罪,基本刑是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那么吕某是否属于情节较轻?

笔者查阅上百份裁判文书,发现故意杀人情节较轻,主要是指以下5种情况: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即制止一般的违法犯罪分子时,手段过激导致他人死亡。

(2)出于义愤的故意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这种情况要求很严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最常见的就是亲人生病请求安乐死.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不能认定为情节较轻。

本案中吕某不符合以上5种情况,因此不属于情节较轻,至少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对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法律上有很多特殊保护,最重要的有2条:一是未成年人一律不适用死刑,二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吕某才是大一新生,有可能未满18周岁,若是如此对他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当然具体年龄如何还需以警方通报为准,此外如果他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悔罪表现或者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话,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无论法院最终如何量刑,吕某的故意杀人行为造成李某死亡结果是不争的事实,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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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想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还需额外再多赔偿一些损失,若吕某为未成年人,根据民法第1188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父母是吕某的第一监护人,因此本案很可能由吕某父母赔偿对方损失。

3.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案例具有教育、警示作用,希望本案能够起到警醒他人,成长成才需要学校、家庭、社会共育,尤其是家长要加强与孩子沟通、及时引导,教育孩子切勿因一时冲动而做出害人害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