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邢某某于2021年4月17日入职河北某农业公司,从事公司日常记账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财务总监因工作需要将公司账户的账号、密码告诉了邢某某,且事后并未修改密码。6月29日,邢某某遭受网络诈骗致使公司损失268000元,事后向公安机关报警。2021年7月14日,河北某农业公司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向沽源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邢某某赔偿公司财产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邢某某入职时间尚短、未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影响其劳动关系的认定。而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因重大过错遭受网络诈骗,造成用人单位财产损失,用人单位主张赔偿的,应先申请劳动仲裁。

典型意义

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被骗,给用人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用人单位要求经济赔偿的,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本案中,尽管原被告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在原告公司工作,接受原告公司管理,从事原告公司安排的劳动,原告公司对邢某某构成实际用工,本案属于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导致的用人单位财产损失。该纠纷虽然与劳动报酬给付、劳动合同解除等典型意义上的劳动争议不同,但基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损害的事实源于邢某某履行职务行为,且发生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本案适用劳动争议仲裁前置,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摘自河北高院2021年度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注:汪律师再次提醒用人单位及财务人员,一定要注意防范电信网络诈骗。作为专业的财务人员,一定要严格按照财务规范流程进行操作,用人单位一定要制定严格的财务规范,并予以认真执行。按章操作就不会给诈骗分以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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