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长兄如父,长嫂为母”,兄长和嫂嫂在父母辞世之后,甚至可以扮演父母的角色。因此如果有人和嫂子发生感情,一律都被定性为“不伦之恋”,正所谓“人伦睦,则天道顺”,背弃人伦,行不伦之事,最后必然会自取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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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湖北鹤峰县就发生了一桩不伦之恋引发的家庭伦理悲剧,一男子与妻子的嫂子产生感情,背着两个家庭做出了不伦之事。被揭穿后,仍旧死不悔改,最后酿成一起血案。

在河北省恩施州鹤峰县的一个小山村里,住着一家三口。家主罗德祥是村里有名的木匠,平时忙于工作,对妻子缺少关心照顾。而妻子林朝菊年轻漂亮,是村里的大美人。只不过有人听说她的风评不好,似乎做了什么对不起丈夫的事。

2002年3月25日,村民老王找罗德祥做家具,可来到罗家后才发现,罗德祥一家三口均丧命家中。老王当即拨打了报警电话,警方赶到后对尸体进行了尸检,发现罗德祥和儿子均死于睡梦之中,在熟睡时被人用砖头敲击头部杀害。

唯独林朝菊死在堂屋,虽然也是头部受钝器袭击后死亡,但却没有争斗的痕迹,由此可见杀人凶手很可能与林朝菊认识。再结合村民们口口相传,林朝菊作风不好这件事,警方怀疑杀人凶手有可能是林朝菊的情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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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着这条线索,警方最后找到了犯罪嫌疑人,可这个人的身份却令人诧异不已。杀害罗德祥一家三口的不是别人,正是罗德祥的妹夫宴云学。宴云学之所以要对大舅子一家下手,关键还是因为他和嫂子林朝菊之间见不得光的不伦之恋。

1995年,宴云学因为家庭原因,不得不入赘罗家,和罗德祥的妹妹结婚。因为是上门女婿,宴云学在结婚后受到妻子和罗家人的排除。不仅没有尊严,甚至还要遭受他人的嘲讽和讥笑。这让宴云学对婚姻没有任何好感,甚至对妻子的家人也产生了厌恶。

直到他认识林朝菊,从辈分上他要叫林朝菊嫂子,但实际生活中,宴云学却对林朝菊产生了别样的感情。或许是因为两人同病相怜,在婚姻中都得不到幸福,两个渴望爱情的人,就像两颗正负极的磁石一般,互相吸引,最后做出了有悖伦理道德的错事。

当两人的关系被罗德祥兄妹俩发现后,两人大为恼怒,反倒是宴云学感到一丝激动,他希望妻子主动和自己离婚,这样一来自己就可以和林朝菊光明正大的在一起。可罗德祥兄妹俩都没有选择离婚,而是对宴云学两人严加看管,不让他们在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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宴云学不愿意就此和林朝菊分开,于是他提议和林朝菊私奔。可林朝菊在经历了丈夫苦口婆心地劝说和孩子的影响后,已经下定决心回归家庭。于是在宴云学的期待中,林朝菊和他划清了界限。

这让宴云学内心大为震动,他认为一定是罗德祥威胁了林朝菊,于是在2002年3月24日晚找到罗德祥家中,希望能够带走林朝菊。可林朝菊已经决心要和宴云学彻底断开,她再一次拒绝了宴云学的好意。

恼羞成怒的宴云学认为自己收到了欺骗和背叛,一气之下捡起一旁的砖块狠狠地砸在林朝菊的头上。林朝菊死后,宴云学自知大错已经铸成,可他却没有投案自首,反而想着一错再错。竟然拿着砖头走进卧室,将熟睡中的罗德祥父子先后杀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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宴云学连续杀害三人,总是他是因感情纠纷而杀人,也难逃死刑的结局。其实我国法律对于死刑的适用非常慎重,而宴云学原本也有回头是岸的机会。如果他在杀害了林朝菊后,主动投案自首,并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不太可能会判处其死刑。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在判处重刑尤其是适用死刑时应特别慎重,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的被告人外,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

如果宴云学没有杀害罗德祥父子,他最多属于一时冲动而杀人,够不上情节特别严重,或人身危险性极大。可惜宴云学在杀害林朝菊后,再次行凶作案,这就足以证明他是有计划,有意图的杀人,对于这种极具危险性的杀人犯,法院通常都会判处死刑。

不出意外,宴云学在2002年12月31日被恩施州人民法院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桩不伦之恋,最后引发一起灭门惨案,导致一个伦理悲剧发生。如果能够回头,林朝菊或许不会选择和宴云学在一起,宴云学也不会入赘罗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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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世上没有后悔药,悲剧在上演后也无法挽回。从这起案件中不难看出,婚姻不和谐,导致宴云学和林朝菊产生了出轨的想法, 并付诸实践。因此从本质上看,悲剧发生的根本原因,并不是两人的不伦之恋,应该是两个不幸福的婚姻和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