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立波,女,汉族,1964年10月生,广西岑溪人,中央党校大学学历,1985年7月参加工作,199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1年11月至2018年2月任岑溪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2018年2月至12月任岑溪市民政局主任科员。

岑溪市民政局原局长黄立波法庭上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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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溪市民政局原局长黄立波法庭上受审

2018年6月5日,黄立波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经查,黄立波丧失理想信念,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先后两次与有关人员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用单位公款支付姨外甥、外甥升学宴费用共计23400元;违反组织纪律,隐瞒其本人名下或者其本人实际拥有而登记在丈夫或儿子名下的房产8处;违反群众纪律,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优亲厚友,违规用五保村管理经费35000为娘家的邻居垫资建设房子;违反工作纪律,对五保村管理经费审核把关不严,造成77040元的五保村管理经费被有关村干部挪作他用或私分;违反生活纪律。

2014年至2017年间其个人购买衣物、化妆品、首饰及美容的消费359000元,而这四年间其申报的经济收入约为每年13万元。黄立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涉嫌犯罪,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经费拨付、业务培训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大搞权钱交易,套取私分公款,疯狂敛财,其中涉嫌受贿3642000元,涉嫌贪污210117元,涉嫌挪用公款40万元。

黄立波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贪污和挪用公款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乃至十九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2018年12月3日,经梧州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监委委务会会议审议,决定给予黄立波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岑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黄立波在担任岑溪市民政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同案人索取他人财物共427.43万元,其中单独索取他人财物326.47万元,伙同同案人共同索取他人财物100.96万元;伙同同案人采取虚开住宿费、餐饮费的方法套取公款205437元予以侵吞;挪用40万元公款以其家属的名义在南宁市购买房产。2019年7月23日,岑溪市人民法院以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处黄立波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二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