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娄底8月17日讯(通讯员 廖俊 杨文星)新化公安深入推进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坚持整体防控和重点整治相结合,重拳打击突出违法犯罪、攻坚化解各类风险隐患,全力净化社会治安环境。

8月1日,经侦大队寻迹深挖,侦破系列妨害信用卡管理案,查获作案工具POS机、信用卡若干,查明涉案金额数千万元。

7月29日,经侦大队获得线索,周某宏名下多个交易账户异常,存在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可能涉嫌犯罪

大队长苏奔腾、教导员邹敏迅速组织警力分析研判,发现周某宏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

8月1日,民警将周某宏抓获归案,并在其家中缴获作案用的POS机15台、信用卡140余张。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犯罪嫌疑人指认作案工具。

经查,2021年以来,周某宏先后在数家第三方支付平台申请办理15台POS机,将自己及借用多个亲戚朋友的信用卡绑定这些POS机,帮他人刷卡套现“养卡”,累计进行非法交易万余笔,涉及金额数千万元,周某宏从中非法获利数十万元。

目前,周某宏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百日行动”以来,经侦大队严查严打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共抓获犯罪嫌疑人6人,均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法律条文: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