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话说的好,有借有还再借不难,不少因为一个钱的问题而反目成仇的案例,也有不少因为钱而持刀挥向昔日家人,今天我们要看的一起案例就是一个因为钱而对簿法庭,最后法院公正公平的判决赢得了满堂喝彩。

「案例事实」

湖南永州的陈某和赵某合作了一家土特产公司,在上个世纪90年代末的样子,两人本来做的风生水起,可也抵不住新潮洪流的冲击,逐渐就没落了,陈某不愿意放弃,于是向赵某再次筹款想再赌一把,赵某也就当借款给了陈某3500块钱,并立下借条为证,借条中写清楚了利息,归还日期等等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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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到了规定日期,赵某找陈某让他还钱时却被告知陈某已经举家搬迁了,赵某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苦寻无果陈某身影,直到22年后,也就是2021年才听说陈某搬家回到了永州的消息。赵某带着借条就去找了陈某,见面第一句话就是还钱!

按照借条上的利息,如今这3500元已经滚成了40万的巨额债务,陈某看着这么大笔钱当然不愿意承担,于是赵某一气之下带着借条将陈某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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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借条上的内容和当时所定下的利息算下来,确实这22年下来这笔钱应该是涨到了40多万元,但法院却另有依据进行判定,法院的判决也赢得了所有人的掌声。

「法条分析」

有借条为据,确证两人之间是有借贷关系,那这笔钱肯定是要还的,《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赵颉要求陈砦还钱,合情合理又合法。

但是法律也规定在借贷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放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在他们的借条中有明确的还款日期标注,显然是陈某违反了借条时限,陈某将要负担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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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个利息是不是就按照陈某当初立下字据那样来算呢?毕竟这可是陈某亲口答应了的,也有字据为证。

那是否这个判决结果就意味着宣布赵某起诉成立,陈某需要归还赵某连本带息40多万?

其实不然,《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超过年利率24%就不受法律的保护了。

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9月,颁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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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借给对方钱,而对方没有按时归还或者拒绝归还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要求归还借款。如果超过24%的部分是不用偿还的,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部分,也就是无论他们之前的借条利息写的是多少,超出24%的部分都属于法律规定以外,是不用偿还的部分。

经过法院计算,按照最高利息,陈某只用还给赵某连本带息9000多元即可。

到这里很多读者就又有了疑问,当年的3500元基本等于一个家庭半年的收入,而现在的9000元不过才是普通人一个月左右的收入而已,从当时到如今的物价评判,这笔钱的价值已经不能同日而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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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我们需要了解一个概念叫做“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这个概念是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

《民法典》中另有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在案件中,为何推算出陈某需要归还赵某的金额是9000数值?正是采用了当年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借款年份为准查询出当年所发放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通过换算而得来的金额就是陈某需要归还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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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如此类的纠纷案件,还有2017年发生在杭州的一起借贷案件,两兄弟间没有签订任何借条,只通过银行卡转账的形式借出15万元,到了约定还款日时借款方并没有如约还款,并且扬言没有借条想还就还不想还就不还,就此事,两人对簿公堂。

相信很多读者也遇到过亲人借钱是没有写借条,或者日子久了借条遗失了的情况,像这种情况如何讨回借款呢?

其实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在没有借条等借款依据的前提下,双方有交易往来的记录,可以作为借贷证据进行起诉,但是如果被告方反咬一口说这笔钱是原告还给他的那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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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候就需要原告出具相关证据,比如对方与你借款时的借款文字请求,或者是在多次与对方追讨欠款的文字信息,或者是提供讨要欠款的视频,证明自己是放款人,对方是借款人,而这笔款项是对方向自己借的,属于借贷关系,法院即可受理案件。

法院对赵陈二人借贷案的公平公正判决自然赢得了所有人的掌声,这桩遗留22年的借款纠纷就此得到了双方都满意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