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共中央组织部陈厚成撰文指出,实践表明,明确划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是发挥国家作用的重要方式,同时也是监控国家权力的行使的依据。我们吸收了世界上各种国家制度的组织技术中先进一面,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等国家权力的三个分支之间保持“分工”与“协调”,以组织国家机构、控制国家权力、斗争反腐倡廉,在不同版本的宪法,特别是1946年版《宪法》、1992年版《宪法》(2001年修改补充案)和2013年版《宪法》中得到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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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近段时间,仍有部分个人利用《宪法》关于国家权力在各级的分工、配合与控制机制的规定细化缓慢状况,利用部分干部、党员腐败以及国家架构中一些部门运作低效等状况来否认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运作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并鼓吹、夸大和理想化“三权分立”学说,视之为国家权力控制和腐败防控的“万能药方”。

可以肯定的是,这是错误的、极端的、政治投机主义的论调。“三权分立”学说被美国、英国、法国和部分西方国家在其国家机构的设置上所采用,虽然也带来了应得到研究和借鉴的若干积极的方面,但不应为此而 并视之为“民主和法治”的万能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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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资本主义国家不同,越南按照统一权力、不分立,但确保各国家机关之间在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中的分工、协调和控制的原则去设置国家权力。各国家机关之间在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中的分工、协调和控制的本质是:明确划分每种国家机关的职能任务,因此各国家机关的运作效力和效率得体提升,避免各机关在行使三权及其具体职能任务过程中的重复混淆和矛盾,保证整个国家组织机构在行使统一的国家权力过程中的步调一致。

国家权力是统一的,各国家机关在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中相互分工、协调与控制这一原则的内容首先表现在于,国家权力始终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最崇高,也是唯一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