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吴某因妊娠6个月,双胎妊娠,规律性下腹痛3小时于2017年1月10日入住x人民医院,诊断为:1胎0产妊娠24+4周,LOAROA,双胎妊娠,难免流产,试管婴儿。流产后发现胎盘娩出不完整,胎膜有残留。出院前复查彩超提示:宫腔内可见60×29mm的混合回声光团,而该院未予清宫,对症治疗于1月12日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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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7日遵医嘱在x人民医院复查彩超,未提示异常。于1月27日入住x妇产医院,当日行“宫腔镜下检查术、刮宫术”,1月29日出院。术后因不来月经去x大学第一医院,x医科大学附属x人民医院等多家医院检查及治疗,现遗留子宫内膜缺失,子宫内粘连。

二、患方观点

纵观整个治疗过程,患者认为x人民医院在分娩过程中检查不细,复查未及时发现,x妇产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处置不当,导致子宫内膜缺失,宫腔内粘连,虽经治疗仍留有后遗症,构成残疾,患者多处就医,支付医疗费并经受了巨大痛苦,二被告医院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三、x妇产医院观点

辩称,本案医疗纠纷已经法院委托xx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我院同意对原告依法进行赔偿,具体的赔偿项目待举证、质证阶段具体发表意见。

四、x人民医院观点

2017年1月17日患者吴某门诊手册记载“流产后胎盘残留,本人及家属不同意入院及刮宫术,要求上级医院宫腔镜治疗”由此两点可见原告及家属称“检查不细,朱能及时发现”的说法与实际情况不符。2.患者因x人民医院不具备宫腔镜技术拒绝在x人民医院进行清宫术治疗,于2017年1月27日在x妇产医院住院治疗。

患者吴某2017年1月27日至2017年1月29日在x妇产医院住院。该医院病历中所载各项检查结果及《x妇产医院出院诊断书》中阐述的“出院诊断、出院病情摘要”等均显示患者没有出现宫腔黏连的病情,患者从x妇产医院离院时并未发生黏连,而2017年7月19日患者就在x大学第一医院检查发现宫腔黏连情况。

据此可知宫腔黏连是发生在2017年1月29日患者在x妇产医院出院之后至2017年7月19日到x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检查之前这段时间内。可见宫腔黏连是在x妇产医院刮宫手术后产生的刮宫术并发症,故x人民医院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吴某目前子宫内膜大部分缺失评为七级伤残。过错参与度:x妇产医院为对等责任,x人民医院为次要责任。

六、庭审意见

根据病历记载,结合x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x妇产医院及x人民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均存在过错,本院酌定x妇产医院的责任比例为50%,x人民医院的责任比例为30%。

七、法院判决

1、x市x区人民医院给付原告吴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律师费等114,290.45元;2、被告x妇产医院给付原告吴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律师费等190,484.09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