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行业方兴未艾,涉网络直播劳动纠纷也引发关注。某平台一女主播私下添加粉丝微信并收取红包,被公司以“损害公司利益”为由,“不予支付报酬”,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更是闹到了法庭上,“禁止私下添加粉丝”“禁止私收红包”等规定在直播行业似乎成为一种业内“潜规则”,法院将会作出怎样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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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主播私下联系粉丝、收红包,被公司诉上法庭

2021年2月,女主播小蔡与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3年独家经纪合约,并约定小蔡演艺所产生的一切收入(包括虚拟礼物收益及贵族守护佣金等)分成收入。例如,粉丝每送100元虚拟礼物,由公司从直播平台获得税后50元的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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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据公司描述,小蔡在公司工作期间私自与粉丝联系,并接受粉丝赠与的红包钱款。公司认为此举违反规章制度,不予支付其报酬。小蔡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并申请了劳动仲裁。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裁决公司支付小蔡工资6千余元。

公司不服该裁决,向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起诉,认为小蔡私收红包,侵占公司利益,应当从工资中扣除。法庭上,公司还提交了小蔡与“粉丝”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

法院:无法认定主播违反规章制度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小蔡是否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经审查公司提供的材料,截图中的“国强”“老三”均是微信的虚拟名称,两个微信所指向的具体自然人在本案中的身份性质属于证人,该二人应作为证人身份出庭,对上述微信聊天截图的真伪作出确认,同时接受双方当事人及法庭的询问以查明案件事实。此外,聊天截图也无法反映出聊天的具体时间。法院认为,相关截图并不能证明公司的事实主张。一审法院判决,公司给付小蔡工资6千余元。

公司不服,上诉到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小蔡私收的红包系公司单位收入,小蔡违规占用依法应当返还。公司还拿出了一份新证据:小蔡与其主管的微信聊天记录。在记录中,“小蔡”已自认在工作期间私自收取红包。小蔡则表示,对微信聊天真实性没有异议,她是被迫承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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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虽然公司主张小蔡私加微信、私收红包,违反规章,但双方的经纪合约中却没有作出相关约定。而且公司自认,其提交的规章制度没有经法定程序制定,故无法认定小蔡违反规章制度。此外,现有的证据无法确认红包的具体数额,故公司从小蔡工资中扣除6千余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法治报见习记者 | 谢钱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