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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大多数已流于形式,甚至有些法院甚至对辩护人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的申请都已经开始爱理不理。笔者经办的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一审开庭阶段向法院提交了召开庭前会议申请,一年多过去了,徐州市沛县人民法院以新冠疫情为由中止审理,对召开庭前会议的申请既不答复说不召开,也不答复说如开。

当然要想申请侦查人员出庭,近几年来更是越来越难。侦查人员出庭多是解决刑讯逼供的问题,辩护人以排除非法证据为名,申请侦查人员当庭与被告人对质。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法院以没有必要,或检察机关出具的被告人供述合法性审查的结论为由,拒绝辩护人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当然笔者也成功申请过侦查人员出庭的案例,现在想想还是要感谢那些尽职尽责的法官们。前段时间流行一句话:司法人员办案是在办别人的人生。其实我特反感这句话,一旦诉讼制度没有对权力产生约束,就很容易在道德上拔高,这种做法的最终目的就是做到了“儒表法里”,就是说一套做一套。司法人员不用拔高办案中的道德标准,能够严格遵守法律,遵守刑法、刑事诉讼法就已经阿弥陀佛了。

即使是从道德的角度出发来解读,其实司法人员办案不是在办别人的人生,是在办自己的人生。你案子乱办,是对自己人生的不负责。笔者办理的一单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当面申请检察官不起诉,我们的理由很简单,本案中,跟犯罪嫌疑人差不多行为与结果的其他人都取保、释放、撤案了,为什么我们当事人要起诉,不能取保?检察官说了一句让我感慨万千的一句话:戴律师,这个案子,公安抓了七、八个人,其他五、六个人,我们检察院据理力争都没有批捕了,现在就剩下两个人,再把你当事人撤案不起诉,公安那边没办法交待。

为了让侦查机关好交待,必须起诉,这种理由是依法律规则还是依道德准则?律师、检察官、法官在办案,是在办自己的人生,还是在办别人的人生?在办别人人生的同时,何尝不是在办自己的人生。

话回主题,侦查人员出庭着装的问题,以前确实没有太仔细关注这个细节,当年自己办理的案件中,侦查出庭确实穿着是警服。最近在某微信律师群中,律师们聊到这个话题大家都深感纳闷,后来找到了法条出处,201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二条规定:

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着正装:

(一)没有职业着装规定;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三)所在单位系案件当事人。

非履行职务的出庭人员及旁听人员,应当文明着装。

学界通说认为,侦查人员自有制服,考虑到出庭作证即使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毕竟就自己个人感知或知识提供证言,其庭上表现不能简单归类于职务群体的表现。另外,身穿制服未免拘束,不利于作证时精神放松,侦查人员着警服出庭,给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产生压迫感,符号感过强,不利体现诉讼中的平等精神。

基于回避制服出庭作证的理论,我们认为鉴定人员(鉴定机构隶属于公安部门)出庭时,也不应当着警服。

顺便聊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服装。

一、法官:法官有法官袍,应着法官袍出庭审理案件。

二、检察官:检察官有检察官制服,应着检察官制服出庭。

三、律师:律师有律师袍,应着律师袍出庭。

四、陪审员、书记员:陪审员、书记员无职业装,应着正装出庭。

五、法警:法警是职务行为,应当着警服出庭维护法庭秩序。

六、被告人: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

七、旁听人员:文明着装。既无须着制服,也不必着正装,但着装文明即可。

其实上述问题最大的是被告人的着装问题,就笔者的出庭经验,大多数被告人出庭服装多数身穿监管机构的识别服装。被告人身穿监管机构的服装,容易有罪推定的法庭意识,法庭规则否定被告人身穿监管机构识别服装出庭,是司法文明进步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