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5年,河北,一个“童养媳”和丈夫的合影,从照片中我们可以看出两人的年龄悬殊还是挺大的,虽然是成亲的大喜日子,但他们的脸上充满了忧伤,眼神迷茫,并无半点喜悦之意。
在当时的社会,童养媳比普通女性的社会地位还要低,她们经常要从事大量的家务劳动,在这些童养媳的思想里,她们只希望自己能有饭吃,不被饿死就满足了,其中辛酸,不言而喻。
民国时期虽然明令禁止了童养媳制服,但是这样的现象还是十分严重,一直到了1951年,我们国家颁布了《婚姻法》,童养媳问题才得到了彻底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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