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河南讯)近日,河南鹿邑县群众读者来信反映:河南鹿邑县产业聚集区管委会书记毛某某对园区内的塑料颗粒加工高污染三无企业进行庇护,缺乏监管,导致该企业大肆非法生产,不但污染环境,而且安全存在巨大监管漏洞,导致在鹿邑县农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班的员工杨某华因该高污染三无企业使用劣质电线发生漏电,被电击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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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7月中旬,鹿邑县一直持续降雨 ,到处积水。2022年7月21日,鹿邑县农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杨某华,受领导指派去积水中挪车,因龙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邻的一个生产塑料颗粒的三无企业的地下管道电线 ,通过龙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院中地下管井,因该企业使用了劣质电缆,加上积水浸泡导致漏电,杨某华被电击身亡。赶来对其进行营救的两名工友也被电击身受重伤。

这家 生产塑料颗粒的三无企业是一个长期污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规企业 ,在鹿邑县产业聚集区管委会领导的庇护下,鹿邑县应急管理局、鹿邑县环保局监管缺失情况下 ,该违法企业一直在违规生产, 不但污染环境并且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

该漏电致人死亡事故 发生后,并没有引起鹿邑县产业聚集区管委会书记毛某某的重视,没有如实及时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没有出台相关补救自查措施,而是极力进行掩盖事情真相,和死者家属就赔偿问题讨价还价。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为一般事故。第三十七条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条规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如今,无辜工人杨某华已被电击身亡十余天,家属在违法工厂门口停尸维权半月有余,依然没得到当地政府职能部门的有效解决。对违反《 安全生产法》的单位和个人是如何处理的?本网将时刻关注,并持续进行报道!但愿无辜工人杨某华事件能妥善解决,使其灵魂早日得到安息!

对事情的进一步发展,本网将继续进行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