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5日,威宁县人民法院陈法官通过微信添加季某、黄某二人以处理季某起诉黄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期间黄某通过微信语音对承办法官进行多次辱骂。后威宁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对该案件进行跟进处理,根据查明的事实对黄某作出罚款决定,对其处以两千元罚款。黄某收到罚款决定书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写下具结悔过书,并向承办法官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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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罚款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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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具结悔过书

小编提示

黄某公然藐视和挑战司法权威,侵犯司法工作人员人格尊严,其行为严重干扰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性质恶劣。司法权威不容挑衅,法律威严不容亵渎。司法工作人员是法律的践行者和司法权威的守护者,他们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试图挑衅司法权威、亵渎法律威严者,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核:王康 虎贵银

文字:李海星

编辑:李海星

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