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一份开庭通知在法律圈刷了屏。法院通知,二审上诉案,定于8月17日9点到8月18日、22日、26日、29日、31日开庭。这意味着,这个上诉案件,要断断续续的开庭半个月,而且具体开庭时间还不固定。这样的开庭安排,让接到通知的外地律师受不了了,公开在朋友圈叫苦,而且提出了自己遭到“被收拾了”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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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两张图片(没有进行隐名化处理的),被不少法律自媒体进行了转发、评论,迅速引来围观。最新消息传来,涉事法院就开庭时间、举证方式等问题,召开了闭门会议。法院明确:此前的开庭通知书作废,经过协商,同意从8月29日开始开庭,一直到9月9日开庭结束。

律师的抱怨毕竟只是主观认为的一面之词,究竟是法院是基于法官其他日期已经安排了其他案件,还是审判庭紧张没有其他时间安排开庭的客观原因,我们不得而知。相信,留言区也会分成两派观点。不争的事实是,如此的“插画式”安排庭审,必须按时出庭的律师,尤其是外地律师,算是不轻的负担。

从律师的发帖内容来看,其不仅对法官的庭审安排提出了异议,而且对检察官读证据的方式,提出了异议,何至于此,其归咎为,“二审案件,三天时间进展缓慢,法官和检察官开始使坏了。”

究竟是客观开庭不便原因,还是主观刁难故意为之,肯定无从查证,但从很多律师的留言看,大多是认为律师被针对性“收拾”了。很多律师留言,针对不识相的律师,司法人员采取有针对性的“收拾”,并不少见,最常见的就是,让外地律师一趟一趟的跑来开庭,知道将律师拖垮为止,看你还对案件处理中的法律问题字斟句酌不、法律主张寸步不让不。

一些人还留言,“法院也想一天开完,你们为啥不问不说为啥进展缓慢呢?”,拖延开庭、一份证据一份证据的质证,不是律师表现“认真”的机会吗?安排什么时间开庭,是法官的权力,半个月时间给了断断续续的安排五次开庭,这是给予了辩护人充分的发言机会,没毛病!

网上,曾经有一篇《法官和书记员是怎样收拾看不顺眼的律师的》的文章,其中讲到,司法人员要废掉一个律师太简单了,可以当着律师委托人(案件当事人)的面,给律师的代理工作挑刺,一条一条又一条,横竖就是不认真。最后说句,“你们竟然用了这样一个律师,他对你们的案件实在太不负责了!据你这样说收费也有问题。你们完全可以去司法局举报他这样不负责任和滥收费的行为!”,最狠的就是,这个官司的结果不利,跟你的律师水平不够有很大关系。

如果遇到不配合司法工作的律师,还可以,就跳开律师,直接和当事人联络,久而久之,当事人会对律师是否真的在干活产生怀疑;检查律师执业证或是法袍穿戴,发现没穿或是没有及时年检就不准代理的缺席审理,并将其未到庭的情况反映给当事人知晓;就案件的发展方向,向当事人和律师透露不同的信息,使当事人产生怀疑;如果和其律师事务所主任相熟,就直接相其反映律师不配合司法工作,今后别在给他案件了......

都是法官、检察官、律师同学一门法律知识,同出一类法律学科,应该致力于构建法律共同体,但实践表明,除非案件处理沟通达成一致,或是律师放弃了据理抗争的机会,案件处理的立场决定了,三者,本就没有可以在具体案件处理上达成一致的可能性。

法官要的是,不出动静的尽快审结案件;检察官要的是,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辩护人不能提出异议;辩护律师要的是,以当事人看得见的方式争取案件的轻判或是无罪。怎么会达成一致呢?

法律,本就是一个充满不同观点的社会领域,只有在各方面的观念争议和繁琐的程序中,才实现案件事实查明、法律观点适用尽可能的接近公平正义。出现嫌弃法律程序繁琐、法律观点另类、诉讼权利要求过分,本就是有悖法律精神的本来价值。

出现开庭安排这样的“插画式”安排,不管是基于客观原因,还是主观原因,都是不正常的。更为令人担心的是,如果连程序性的庭审日期安排,都要如此另类的话,案件的处理,会不会导致情绪感染,爱咋地咋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