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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宿迁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企业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和《宿迁市企业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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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企业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企业电子印章的使用、运营和管理,确保电子印章合法、安全、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电子印章的制发、使用、运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企业电子印章的制发、使用、运营和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循“按需发放、授权应用”,“谁持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电子印章,是指基于可信密码技术生成身份标识,以电子数据图形表现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印章。

第五条  企业电子印章分为电子公章、电子职务章、电子私章。

电子公章,是指企业的法定名称章、以法定名称冠名的内设机构章和分支机构章、业务专用章(合同、财务、发票、审验、报关等相关业务使用)的电子化形式。

电子职务章,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授权代表人等人员用于单位或者机构事务办理的个人名章的电子化形式。

电子私章,是指企业的股东、经营管理人员等用于个人事务办理的普通个人名章的电子化形式。

第六条  企业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证照和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

第七条  企业、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提交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不得拒绝。

加盖电子印章的公文、凭据、证照等各类电子文档,应当按照电子档案的相关规定进行归档。

第八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宿迁市企业电子印章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企业电子印章平台)的规划、建设、推广应用和运维管理,将其接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系统,加强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在企业开办等领域的联合发放应用,推进企业电子营业执照与电子印章同步发放和融合应用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提供全市企业印章编码和已备案实物印章的印模,统筹推进全市企业电子印章的备案及治安管理工作。

市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企业电子印章的密码使用管理工作。

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电子政务外网网络保障和企业电子印章在行政审批领域的推广应用工作。

市税务、医疗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民政、发展改革、人民银行、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企业电子印章相关工作。

第九条  支持具备条件的县、区、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统筹推进企业电子营业执照与电子印章的同步发放和应用,出台管理规定,明确部门职责,细化管理要求,形成可以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

鼓励供电、供水、燃气、商业银行等公共服务部门依法推进企业电子印章的应用和共享互认。

鼓励企业法人和自然人、非法人组织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积极使用电子印章。

第十条  企业电子印章平台统一提供全市企业电子印章制作、发放、查询、变更、注销、签章、验签和使用管理等功能,向全市电子政务外网、OA系统、电子商务等提供企业电子印章公共服务。

各地、各部门不再新建企业电子印章系统;已经建有企业电子印章系统的单位,应当改造系统,实现与企业电子印章平台对接。

第十一条  企业电子印章平台的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平台服务机构)为企业电子印章平台的建设和运营单位,应当具备商用密码产品认证和印章治安管理特许行业资质,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等有关管理部门要求,按照依法合规、便民高效的原则开展和提供电子印章公共服务和其他服务。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实物印章后,可以通过企业电子印章平台申请领取电子印章。企业申请电子公章、电子职务章的,应当提供单位的合法证明材料以及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通过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后直接领取下载。

申请电子私章的,由申请人本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参照电子公章、电子职务章的申请程序办理。

企业电子印章领取后可以授权其他人使用,被授权人可以登录企业电子印章平台领取下载并使用。

所需的材料可以通过部门信息共享实现的,无需再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平台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企业电子印章平台统一制作、发放企业电子印章,电子印章制作和发放流程应当遵循国家商用密码和公安机关印章治安管理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并参照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系统规范执行。

平台服务机构在核准企业申请时,应当依法对申请人相关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平台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企业电子营业执照、数字证书等进行数字签名后,调用备案的实物印章印迹,依法及时制作企业电子印章,供申请人调用,并支持跨系统、跨部门、跨网络平台的互信互验。

第十四条  企业电子印章数据格式应当遵循国家电子印章数据格式规范标准。企业的电子公章和电子职务章的电子印模,应当与备案的实物印章印模信息,包括规格、式样和编码等保持一致,实行“同章同模”管理。

电子私章的文字内容,应当与印章持有人姓名一致。电子私章的图形化特征,国家对其实物印章规格、式样有相关规定、标准的,应当与其印模信息的规格、式样保持一致;没有相应规定、标准的,可以由申请人自行选择其名章图形化特征的规格、式样。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或者承诺不真实的,平台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停用或者注销其电子印章。

第十五条  企业电子印章平台制作的电子印章应当依法按照规范向公安机关印章信息系统备案存证。

第十六条  电子印章、数字证书和密钥等关联数据信息应当妥善存储在政务云系统的专用设备内,按照国家商用密码管理的相关要求管理和存储,包括但不限于智能密码钥匙、智能移动终端安全密码模块、印章服务器、服务器密码机、签名验签服务器等。

第十七条  企业电子印章有效期与其实物印章保持一致,实物印章被注销或者撤销的,平台服务机构接到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共享信息或者书面通知后,应当及时停用、注销其电子印章并予以标注。

企业电子印章绑定对应的企业电子营业执照(数字证书)的,其有效期还应当与电子营业执照(数字证书)有效期一致,到期后可以依法更新延期。

第十八条  企业电子印章制作信息应当依法保留,并通过密码技术对系统的制章数据进行防篡改保护。

第十九条  企业电子公章的使用权限和使用审批流程可以与实物印章一致。电子职务章可以由持有人在其业务授权范围内,根据其实物印章的加盖规定或者手写签名的处理流程进行签章。

电子私章由持有人在合法范围内使用。

企业电子印章的持有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电子印章的保管人和使用流程规范。

第二十条  企业电子印章平台应当向各级政府机关、群团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开放签章、验签等应用服务接口,确保企业电子印章调用的安全可靠和便捷高效。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电子印章的保护口令应当严格保密,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定期修改;需要重置保护口令的,应当向平台服务机构申请并提交合法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企业电子印章申领后出现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变更、印章损坏或者实物印章发生变更等影响使用情形的,应当按照申请要求,重新制作换领电子印章,原有电子印章依法由平台服务机构予以注销。

第二十三条  企业因注销、撤并、名称变更等情形停止使用电子印章时,应当依法及时办理电子印章注销。企业电子公章、电子职务章的注销应当提供单位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以及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和联系方式。

企业依法注销和被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的,平台服务机构应当在接到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通知后,及时停止企业电子印章的使用,并依法办理企业电子印章的注销。

第二十四条  企业电子印章平台对企业电子印章的制作、换领、注销以及电子印章使用提供独立审计功能,确保审计信息真实完整。

第二十五条  企业电子印章平台建设应当遵循《GB/T 17901.1-2020信息技术安全技术密钥管理》等国家和行业标准,部署的政务云端系统应当具备完善的信息安全防护措施,符合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或者以上要求。

第二十六条  平台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保密和网络安全保护制度,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依法采用安全等级保护措施,加强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数据的保护,确保企业电子印章相关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七条  平台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建立可靠的数据存储、备份、恢复、审计等机制,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采集的各类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第三方提供。

第二十八条 企业、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和自然人对加盖企业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企业电子印章平台应当提供异议企业电子印章的验签服务并依法提供相关的电子数据。

第二十九条  企业电子印章的制作、发放、查询、变更、注销、签章、验签和使用管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印章治安管理相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伪造、变造、篡改、冒用、盗用、非法使用企业电子印章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企业电子印章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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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企业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宿迁市企业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8月8日由市政府印发,将于2022年9月1日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升我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应用水平,打造全省营商环境最优城市,我市于2020年启动企业电子印章公共服务平台建设,2020年4月,宿迁市被省公安厅明确为全省首个电子印章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试点地区。2020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的通知》(国市监注〔2020〕129号),要求推动电子印章应用并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出台管理规定,明确部门职责,细化管理要求,探索统筹推进电子印章应用管理,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按照文件要求,我市在借鉴海南、上海、北京等地经验基础上,由宿迁市市场监管局代拟了《办法》,一举破解互联网环境下企业盖章难题,为全省乃至全国企业电子印章管理改革创造范例。2022年3月,《办法》被列入市政府2022年度立法及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办法》依法在线上公开征集了社会公众的建议和意见,线下征求了江苏省印章行业协会、宿迁市公章刻制行业协会以及6家代表企业的意见,征求了相关专家,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税务局等市直单位及各县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意见,得到一致认可。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深改委会议审议通过,由市政府以规范性文件印发施行。

二、实施目的

《办法》明确由宿迁市市场监管局研发建成宿迁企业电子印章公共服务平台,推进企业电子印章的“一次验证,全网通用”,解决企业在互联网端盖章的难题,实现企业电子印章在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深度应用,满足企业开办 “一网通办”中的企业电子印章在线盖章的痛点需求,真正实现企业开办“一次办结”的全程电子化,极大提高政务服务效能,提升社会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推进企业在政务服务、电子商务经营、企业OA办公等场景正确合法使用电子印章,提高企业办事效率,减少制度性交易成本支出,提升管理水平和效能。

三、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电子印章的制发、使用、运营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适用的对象。本办法的企业包含公司制企业、非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30条,对电子印章的定义、效力、分类,电子印章的申请、制发、注销、存储、备案、保管、应用,平台的运行安全、信息安全、数据安全,及相关部门职责等进行了规范,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电子印章管理应用的目标和依据。对企业电子印章的概念、效力、分类、平台建设、部门职责等作了原则性规定。规定企业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企业、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提交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各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在公共事务中不得拒绝,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纸质材料。通过目标定位和规范要求,将在国内率先实现企业电子印章应用电子营业执照签名和认证、率先直接调用公安印章备案的印章痕迹制作电子印章,确保企业电子印章和实物印章一模一样,做到身份可信、照章合一、全链融合、一网构建、全程可溯。

2.明确细化电子印章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对企业申请、调用电子印章需要提交的材料、审核等作了可操作性的规定。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及时制作并提供电子印章供企业等申请人调用,支持跨系统、跨部门、跨网络平台的互信互验。

3.明确电子印章制作规范和要求。对电子印章制发、印迹、存储、有效期、备案等作了具体规定。企业电子印章数据格式应当遵循国家电子印章数据格式规范标准,电子印章、数字证书和密钥等关联数据信息应当妥善存储在政务云系统的专用设备内,按照国家商用密码管理的相关要求管理和存储。

4.规范电子印章应用管理。规范了电子印章使用、变更、注销等事项。企业电子印章平台应当向各级政府部门、群团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开放签章、验签等应用服务接口,确保企业电子印章调用便捷高效。

5.明确信息安全要求和规范。根据即将实施的《数据安全法》,明确了电子印章涉及的数据信息安全、保密、标准,确保数据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安全。

6.明确了法律责任、实施日期及有效期。

五、政策创新亮点

《办法》通过对现行的企业电子印章申请、管理及应用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紧紧抓住企业电子印章合法有效、无偿高效等核心要素,明确加载电子执照可信标签的企业电子印章,依法具有和实物印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彻底解决企业在互联网端盖章合法有效的难题,宿迁市企业电子印章公共服务平台在国内、省内实现多项架构和功能首创,广泛应用于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等经济领域和场景,具有以下五个亮点:

1.照章合一,身份可信。平台应用企业电子营业执照作为合法身份凭信和信任源点,融合可信密码技术,生成企业的身份标识,以电子数据图形表现企业的印章,彻底解决互联网环境下企业身份认证的难题,也解决了企业电子印章使用第三方CA证书全国无法通用的难题。

2.一模一样,合法有效。企业电子印章图形通过接口调用省公安厅印章备案系统的印模,企业电子印章的图形和企业的经公安主管部门备案的实物印章的图形完全一致,实现企业的实物印章和电子印章的图形一模一样,为企业在互联网环境下加盖的电子印章与线下使用的实物印章图形完全一致,为企业的线上线下加盖印章的一致性提供了合法的保障,实现所有企业能调用省公安厅印章备案系统的企业实物印模自动生成加密的企业电子印章。

3.一章在手,全网通盖。企业电子印章公共服务平台利用政府云搭建在互联网端,企业申请领取了电子印章后,不仅在互联网端实现在PDF、OFD等电子文件的盖章难题,也可在政务局域网、电子政务网、企业所属网站上需要盖章的文档上自由加盖,实现在Word、WPS等电子文档上自主加盖电子印章,将来还能在手机端实现随时在线、离线加盖电子印章,真正实现一机在手,说走就走,应盖尽盖,一个不漏。

4.一网构建,全链融合。企业电子印章公共服务平台通过政府云在互联网构建,不仅实现在政务服务网的全程电子化登记、不见面审批等政务服务,还能实现互联网的水电煤等公共服务,实现企业开办的设立登记、税务申报、银行开户、印章备案申请、社保登记,以及在电商平台申请入驻、电子合同等,真正实现企业盖章全网融合和全链条服务。

5.一事一授,全程可溯。企业电子印章经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核验领取后可自行保管使用,也可以授权他人使用和管理,被授权人刷脸后通过短信验证码核实后,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使用管理电子印章。企业电子印章依法由法定代表人首次领取,其他人可被授权管理使用,也可以向法定代表人申请授权,实现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电子印章使用的一事一授权,一人一授权。平台还对每次授权人、授权时间、授权事项、授权有效期等留痕可溯源。(来源:宿迁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