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新型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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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的起源与本意是解决用人单位能力不足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国家在相关法律层面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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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此条款规定看起来很完善,对各方面都进行了约束。但是,事实上执行中有很大的不足。到今天,完全不是那么一回事了。

1. 同工并不同酬

身边的许多公司,大量劳务派遣人员做的都是粗活、脏活、累活,与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根本不同工所以也就没有同酬的说法了;要么在福利待遇上(如年终奖、养老金比例)相差很多。

2. 劳务公司不是做慈善

劳务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很难平等,导致后来产生纠纷后难以解决;他们虽然没有直接向派遣人员收费用,但他们向用人单位收费用,而这些费用最终也来源于派遣人员;还可通过一些法律漏洞,规避工减少一些费用,如养老金等。

3. 派遣人员权利无法保障

由于不是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劳动者相当于一只皮球,有问题时双方踢来踢去。存在法律漏洞。正因为这样,所以现在用人单位特别喜欢这种用工形式。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真正需要临时工,那按临时工录用;超过一定时间需求(如三个月),就应该正式录用。纷繁复杂的关系,怎能让劳动者安心呢?

所以,劳务派遣只是新时代滋生的“临时工”,成了劳务公司敛财、用人单位规避责任的工具,相信每一位被“派遣”的员工,没有归属感的。相对于原来的“临时工”,可能并不好到哪去。

要真正的尊重劳动者、切实落实完善劳动法,仍有很长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