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发生在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

罪犯李某伟,男,1983年出生,卢龙县人,初中文化。

2016年8月25日12时左右,被告人李某伟在河北省卢龙县其家中饮酒时,因其夫妻关系不合而产生轻生之念,又想起其家与东、西邻居被害人李某甲和王某某夫妇(均殁年79岁)、李某乙(殁年71岁)和杨某某(殁年65岁)夫妇两家宅基地纠纷的往事,起意杀死该四人,遂持一把菜刀进入李某甲家,先后砍击王某某、李某甲的头部、面部、颈部、枕部、肩部等处数刀,接着又进入李某乙家,用菜刀砍击李某乙的头面部、颈部等处数刀,并追赶跑出门外求救的杨某某,在李某乙家西墙外胡同内用菜刀砍击杨某某头面部等处数刀,致王某某、李某甲均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致李某乙左侧颈总动脉断裂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致杨某某左侧颈内动脉断裂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2016年9月8日,李某伟因此案被逮捕,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3月28日,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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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同意原判的刑事裁定,并依法报请最高院核准!

2018年8月5日,最高院经复核后依法核准河北省高院同意原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某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最高院复核认为,被告人李某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某伟连续杀死四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审裁定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文来源: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