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2〕7号)精神,聚焦聚力促进优生优育,进一步提升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障待遇,加快构建育儿友好型社会,结合我市实际,市医保局联合市财政、市卫健、市税务局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台医保联发〔2022〕15号),现就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01

明确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

以在职职工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由个人缴费,缴费基数与《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1版)>的通知》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致,费率确定为0.5%。生育津贴计发以生育时间为准,基数口径与上年度缴费基数保持一致,若无上年度缴费基数,参照全市灵活就业人员计发基数执行。

02

明确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方式

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含产前检查、计划生育等医疗费用)按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方式执行,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列支,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给予报销,其中门诊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纳入普通门诊报销;住院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纳入住院统筹基金、历年个账报销,不设起付线,不分“甲类”和“乙类”,不列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住院累计范围,不纳入住院累计次数。

03

明确生育保险待遇等待期

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起始时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在职职工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月前,在台州市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正常缴费满6个月的,可按生育保险政策规定享受生育津贴;若未在台州市连续正常缴费满6个月的,待其连续缴费满后进行回溯支付生育津贴。申领支付时,参保人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处于正常享受状态。

04

明确特殊情形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退休后或法定退休年龄后生育、计划生育的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在退休后或法定退休年龄后生育的,不享受生育津贴;在退休前生育的,办理退休时其生育保险未在台州市连续正常缴费满6个月的,不享受生育津贴;在法定退休年龄前生育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其生育保险未在台州市连续正常缴费满6个月的,不享受生育津贴。

在职男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未就业配偶生育当月前,男职工生育保险已在台州市连续正常缴费满6个月,其配偶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05

明确将癫痫、儿童孤独症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管理

将癫痫、儿童孤独症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其在门诊治疗特殊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医保年度为一个结算周期,计入当年度住院最高可报费用内,不设起付线。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项按照浙医保联发﹝2022﹞7号文件规定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2022年7月1日前生育的,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按我市原生育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编辑:杨卫利

校对:符薇薇

审核:黄元杰 泮永翔

来源:台州医保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