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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8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原副主任傅政华受贿、徇私枉法一案。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5年至2021年,被告人傅政华利用担任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局长,北京市委常委,公安部副部长,中央政法委员会委员,司法部部长,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案件处理等方面提供帮助,本人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7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2014年至2015年,傅政华在担任北京市公安局局长期间,对其弟弟付卫华涉嫌严重犯罪问题线索隐瞒不报,不依法处置,致付卫华长期未被追诉,情节特别严重。

说实施,因为反腐败力度的加强,对官员贪腐我们已经没有了新鲜感,只是受贿数额越来越大,越来越挑战人们的底线:原来贪官有这么多钱。

相较而言,傅振华的贪腐数额并不特别大,尽管也是1个多亿元,但毕竟人家当过北京市的公局长厅长,公安部常务副部长,这些数额我们能理解。

但对2014年至2015年,傅政华在担任北京市公安局局长期间,对其弟弟付卫华涉嫌严重犯罪问题线索隐瞒不报,不依法处置,致付卫华长期未被追诉,情节特别严重。

确实不好理解。

因为法院对受贿部分公开审理;因涉及国家秘密,对徇私枉法部分依法不公开审理

由于不公开审理,我们不知道付卫华到底涉嫌何罪名(有网上传言说是故意杀人罪),但我们知道应该是严重犯罪,坊间一般认为,无期徒刑以上一般被认为是严重犯罪(也有说法是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付卫华的罪行就当是严重的。

当然,公安部常务副部长的弟弟应该不会犯打架斗殴这样的小罪行,因为这都对不起公安部部长这个身份。

北京市公安局局长的弟弟犯罪,身为副省级的公安局局长,应该怎么办?

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也就是,身为公安局局长,听说弟弟犯了罪,当然要劝他自首,因为这是正道。但为什么傅政华不这样做?

2010年上任北京市公安局长伊始,傅政华宣布了“三个凡是”铁规铁纪,即:凡是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一律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凡是泄露警务工作秘密、违法办案、办人情案的,一律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凡是打听案情、说情托人、接受吃请、收受财物的,一律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

谁再收钱捞人,一律开除出警队。”在公安局内部作风整顿大会上,傅政华曾当众宣布纪律,“不管过去功劳有多大,能力有多强,资格有多老,违反铁规铁纪的一律坚决查处。

现在看来,这话是说给下面人听的,对傅政华并不适用。

据2013年8月2日《人民日报海外版》介绍,央视节目还评论说,因为这位新晋北京市公安局局长“向某种特权来进行坚决的挑战,并且捍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样一个概念”,结果“是大家普遍看到了一种正面的情绪”。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个公安局局长的弟弟犯了严重罪行,自然应该追究,但事实上呢?

我们看到,由于哥哥是北京市公安局局长,是副部级干部,弟弟犯了严重罪行,竟然没有追究。

不得不庆幸傅政华的落马,如果不是这样,付卫华的罪行可能不会被追究。

我们当然知道傅政华一定会出事的,因为这样的权力不加制约必然会出事。但问题在于:他为什么这么大胆?

我们应该知道,付卫华的犯罪行为不只是他当公安局局长的哥哥知道,刑警大队长、侦办警官一干人等就当知道,他们惧于公安局局长权威,没有及时侦办,这是多么大的风险,相信这个案件的最终案发一定会影响这些人的前途和命运。

问题来了,当年他们对这个案件隐瞒不侦办,有没有考虑到这个风险?

2022年3月3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方网站发布消息,傅政华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与以往落马官员的通报不同,此次对傅政华的通报不仅在内容上多达750字,在措辞上更是极为严厉。

通报称,傅政华完全背弃理想信念,从未真正忠诚于党和人民,彻底丧失党性原则,毫无“四个意识”,背离“两个维护”,政治野心极度膨胀,政治品行极为卑劣,投机钻营,利令智昏,为达到个人政治目的不择手段。在中央八项规定方面,傅政华被指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特权思想极为严重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真的不是一句空话。如果一个公安局局长的弟弟犯了罪都不追究,那法律岂不成了对付没权的人的工具?

或许我们要反思一下,为什么付卫华敢犯罪,而傅政华敢压案不查、不予追究?

2022年7月30日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