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上普遍流传着一个段子,随车教练坐在副驾驶看学员开车,远远看到前面有个人,便对学员说道:“看到那个人了吗?”学员老老实实的回答说:“看到了。”不料随车教练竟语出惊人:“撞死他。”学员听后大惊失色,忙说:“我不敢。”

这时候,随车教练便会恨铁不成钢的怒道:“不敢你还不踩刹车!”

段子固然好笑,但大家也都知道生命只有一次,这要是真撞上去了,学员、随车教练以及驾校都有责任,而当悲剧发生时,后悔往往是最没有用的,所以学员在驾校学车时,肯定得有随车教练在车上指导,并且格外谨慎。然而发生在上海的这起悲剧,随车教练当时并未在车上,而女学员连交规都没有考就上车,事后家属索赔220万,法院又会怎么判?下面我们来看看具体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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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部分图片为网图;文章禁止转载、抄袭)

女学员张某时年32岁,事发当天,在教练员未坐上副驾驶时驾驶着一辆教练车出库左转,速度并不是很快,但还是引起了教练员以及前方正在帮忙推车的学员周某的注意。当时,在张某驾驶的教练车前方有一辆出了故障的教练车,所以周某与教练员走上前让张某停车,而按照驾校的规定,学员练车时教练员必须在车上指导,张某的这一操作让教练员的神经突突直跳。

然而正当张某想要说点什么时,张某驾驶的车辆非但没有停下来,反而加速朝前驶去,将站在前方的周某直接撞到了树上,又撞到了故障车……事情发生的极为突然,周围的人也被这边的动静吓到了,慌忙拨打急救电话,不幸的是,周某被紧急送到医院时已经没了呼吸。

那么张某的行为又是否构成刑事案件?该事件中,张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的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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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练车的道路属于城市公共道路,学员也很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需注意的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教练员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如果交警部门认定,教练员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那么由教练员负刑事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而学员不承担刑事责任。另外,如果事故是发生在不属于公共交通运输领域驾校的驾校训练场,则不以交通肇事罪定罪。

即使教练员告知了学员不可私自开车,学员却依然私自开车,考虑到教练员没有拔下车钥匙,也需承担一部分次要责任,学员负主要责任。

在民事赔偿责任上,应先确定肇事女学员、教练员的过错,如果死者也存在过错,需承担部分责任,而教练员教授学员系职务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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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注:民法典施行后,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了解,事发后,死者的家属向肇事女学员张某、教练员以及驾校提出了共计为220万元的索赔,但值得一提的是,已与周某离婚的前妻也参与提出了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妻子是近亲属,但前妻并不是属于近亲属,因此对于周某前妻主张的赔偿,法院一般是不支持的,但如果两人有孩子且孩子的抚养权给了前妻,那么前妻也确实可以拿到一笔孩子的抚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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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双方经调解,对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也不太可能拿到220万的赔偿,虽然考虑到这是一起交通肇事刑事案,家属仍可主张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也对死者的遭遇予以同情,但生命是无价的,不管是死亡赔偿金还是精神损害赔偿,实际上都是对死者家属的补偿,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一般也与家属的主张大相径庭,不太可能高达几十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