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的愿望不能免除医院的责任有两个根源。第一个根源是公共政策,即一个人不应该承担疏忽后果的风险。这一禁止是必要的,因为在大多数医疗交易中,双方的谈判地位不平等。在医疗情况下,急性疾病期间,患者通常没有多少医生可供选择。

当然,如果治疗不成功,医生希望患者同意不起诉。如果患者可以被要求免除医生的过失行为责任,社会将失去对医疗质量的主要控制机制。患者将因不得不在接受无过失伤害追索权的医疗医疗或不接受医疗医疗之间做出选择而遭受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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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问题(被法院)与病人与医生自由签约的权利进行了权衡。法院裁定,由于双方很少有平等的议价能力(一方不能自由拒绝不满意的合同),并且由于私人执行承担了医疗合同中的疏忽风险。

第二根是医院有责任确保其医务人员的资格。在这里所讨论的情况下,紧急终止特权,医院显然是在通知医师有所减损。医院对医务人员的监控是一项不可推卸的责任。不能让病人承担判断医生能力的责任。

从同样的意义上说,不能要求患者与一名非全职医生一起承担上门服务的负担,医院(某些紧急情况除外)不允许该医生将患者送入医院。在这种情况下,医院的职责是保护患者免受不当医疗。如果患者已经住院,问题也是一样的。如果医院已经注意到医生受到了损害,它有责任终止该医生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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