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小伙邓某刷到一条招聘主播的抖音视频后与对方联系,不料被骗走手机和银行卡,被对方用于网络诈骗,经查,该银行卡涉案流水金额达111888元。此后不久,邓某用另一部手机发现该银行卡内有被冻结的5000元,以及对方用自己的手机在网上购买的iPad。邓某将iPad退货,获得货款8399元,待银行卡解冻后,和卡内的5000元一并转入自己的微信用于开支。他没有想到的是,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日前,法院判决邓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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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一出,在网上引起了轩然大波。很多网友表示看不懂、不理解,最多算不当得利。看了网友对此事的评论,关注的焦点有三个:1.以盗窃罪定罪是否适当;2.近亲属已经代为缴纳违法所得13399元,为何还要罚款一万元;3.追缴的违法所得,为什么不是还给被害人,而是上缴国库?

我从法律角度给大家具体分析一下对此事的看法。为什么为了弄清事情的来龙去脉,我特意去中国裁判文书网下载了该案的刑事判决书,据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邓联温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1.以盗窃罪定罪是否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构成盗窃罪。邓某在主观上明知银行卡内的财物不是属于自己所有,是属于他人占有的,还通过关联转账等手段转入自己微信消费,具有犯罪的故意;邓某在转账的过程中没有被发现,是暗中进行的,该手段属于秘密窃取;邓某的违法所得13399元也符合法律对数额较大的规定。他对自己犯罪的事实认识清楚,只是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假想非罪”的法律认识错误原则上不排除罪责,可以酌情减轻罪责。所以,定盗窃罪是没有问题的。

2.近亲属已经代为缴纳违法所得13399元,为何还要罚款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是能够“并处或单处罚金”的,但第五十二条指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根据本案的涉案金额及邓某的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处罚金一万是较为合理的。

3.追缴的违法所得,为什么不是还给被害人,而是上缴国库?通过查阅本案的判决书,发现本案是有两个被害人的,于某和张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本案中邓某的违法所得是于某、张某通过网络诈骗得来的,不属于合法财产,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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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之所以发生且受到公众关注,很大的原因就在于大家对“盗窃罪”的认识不够准确,产生了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如本案的“假想非罪”,有些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大家却不知道,正确理解、运用法律,对我们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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