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2时40分许,唐山市机场路派出所辖区老汉城烧烤店发生“唐山打人案”。

案件的最初立案是行政案件,后改为“涉嫌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案件”

案件的最初立案是行政案件,后改为“涉嫌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案件”

6月11日,网传一张事发当晚机场路派出所接警记录显示,6月10日2时41分,有不同的电话号码分别报警,出警警察反馈的信息是:

警情类别:一般打架

警情级别:一般警情。

处理结果:受理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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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0日晚,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立案为:“涉嫌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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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日晚,案件移交廊坊市广阳区异地办案,案子的定性未变。

6月12日,中央电视台中国之声记者采访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机场路派出所民警,陈志伟告诉记者说:“6月10日凌晨02:41,我单位接到110指挥中心派警,接到报警后,我单位02:46左右赶到现场,第一时间询问现场人员,了解案发经过。案发后,打人男子均逃离了现场。”

6月21日,河北省公安厅通报《关于陈某志等涉嫌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等案件侦办进展情况》证明:“2时41分接群众报警后,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机场路派出所民警率辅警于3时09分赶到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直接指出:陈志伟撒了谎——机场路派出所距离案发地点老汉城烧烤店仅仅1.5公里,他耗时28分钟才赶到现场!

警务站什么也没有做,都在掩盖案情

警务站什么也没有做,都在掩盖案情

21日,经唐山市纪委监委指定管辖,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机场路派出所所长胡斌、长虹道警务站副站长韩志勇、机场路派出所民警陈志伟、光明里派出所原所长范立峰,正分别接受唐山市曹妃甸区纪委监委、唐山市丰南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老汉城烧烤店周围就设有警务站,是派出所的派出机构,主要承担接处警、巡逻防控、应急处突等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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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道警务站距离烧烤店只有几百米的距离。按照要求:案发时间接到110指挥中心的指令,也就是1分多钟就能到达现场。

副站长韩志勇是当日的值班领导——很明显,这个警务站,接到指令后什么都没有做!从而使凶手们从容打人,从容离去!

一线警察失职造成的恶劣影响

一线警察失职造成的恶劣影响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9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一般情况下,行政案件就是赔钱了事,大不了行政拘留十五天。

涉案警察之所以立案为“行政案件”,就是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也减少自己的责任!

下一步,就看陈志伟和韩志勇,在纪委怎么扯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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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云齐使用餐具暴击受害人远某的头部

因为一线警察的失职,立案为“行政案件”,警方对打人后逃离的陈继志一伙,没有采取刑事案件的侦查措施。两个小时以后,陈继志还打了120电话,说自己受伤了。凌晨6点还去唐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头部伤,准备和受害人打官司。在他看来,打人似乎算不了多大的事儿!

6月10日下午,唐山打人案上网,爆红网络。警方才发现事态的严重性,开始进入刑事案件的侦查状态。

从江苏省戴南镇到达唐山市的有6人

从江苏省戴南镇到达唐山市的有6人

从江苏省戴南镇到达唐山市从事网络赌博的,有6人,其中陈晓亮的老婆和沈小俊的未婚妻张芬,没有参与打人,也没有出现在监控视频中。10日晚上,参与打人的4名嫌疑人,留下陈妻和张芬,坐一辆车慌忙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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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4名嫌疑人被捕。留在唐山市的两位被监事居住。

立案为“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在基层司法机关的管辖权内

立案为“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在基层司法机关的管辖权内

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6月11日通报称,根据省公安厅指定管辖,发生在唐山市路北区某烧烤店的“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案件,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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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阳区司法机关,比如广阳区人民法院,它的管辖权一般情况下是:审理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也就是说,唐山打人案虽然异地审理,但是从一开始立案,也就是“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案件——算不了多大的案子!所以,才交由广阳区司法机关——这些基层的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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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亮使用酒瓶爆头王女士

6月20日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此次案件的受害人王某某、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远某、李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1日,河北省公安厅通报《关于陈某志等涉嫌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等案件侦办进展情况》,再次重申“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

——也就是说:社会影响这么大,法律上讲,也还是小案子——由管辖权较小的基层司法机关办理!

法律上寻衅滋事罪:陈继志可能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上寻衅滋事罪:陈继志可能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照河北省公安厅所谓的“涉嫌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案件”,陈继志们涉嫌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293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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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云齐用脚猛跺王女士头部

——至于“暴力殴打他人”,刑法里面本来就没有这个罪名。此案很可能合并入寻衅滋事罪。

——陈继志打了三个人,因为两个轻伤,一个轻微伤,即便是分别量刑,合并执行,一般也很难超过10年。

——至于其他人,刑期更短了。

唐山市路北分局涉案的警察被追责,案子的定性有没有问题?

唐山市路北分局涉案的警察被追责,案子的定性有没有问题?

广阳区警方正在深挖陈继志这些人的余罪。此案中陈继志团伙9人中有5人有前科,随着侦查的深入,他们的罪行可能会被逐步挖出来。

老百姓主要关心的是唐山打人案中的打人犯罪处理,只要还有广阳区司法机关办理此案,受管辖权所限,对陈继志的处理也重不到哪里去!

涉案的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局长马爱军、机场路派出所所长胡斌、长虹道警务站副站长韩志勇、机场路派出所民警陈志伟等人,都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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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继志一脚将受害人刘女士跺翻,头重重地磕在水泥台阶的棱角上

——那么他们起初给此案定性为“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案件”,是不是也有问题?

因为路北分局已经给此案定性,河北省公安厅以此定性交给廊坊市广阳公安分局异地办案。公众指责广阳区公安分局应对公众舆论乏力——同级公安局和上级公安局已经给此案定性,它能说什么?

最高检有“轻罪案件里有依法从重处理的情况”

最高检有“轻罪案件里有依法从重处理的情况”

6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党组会,网站发布《从重打击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其中有“轻罪案件里有依法从重处理的情况,重罪案件里也有依法从轻处理的情形,要从讲政治高度把握好司法政策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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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通报

提出:“对伤害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以及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罪犯,必须坚决依法从严追诉、依法从严惩治”。

最高检对唐山打人案反应迅速。问题是:广阳区检察院受管辖权所限,无权公诉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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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继志第一次持刀准备砍受害人王女士

也就是说:最高检所谓的“轻罪案件里有依法从重处理的情况”,也许别有深意——不排除对此案定性为“涉嫌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案件”有异议!

小编认为:陈继志适用于故意杀人罪(未遂),应该有中级司法机关办理此案

小编认为:陈继志适用于故意杀人罪(未遂),应该有中级司法机关办理此案

监控显示:

陈继志、马云齐多次轮流用脚猛跺受害人王女士的头部,红衣光头男陈晓亮使用酒瓶重击王女士的头部,都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或者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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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继志猛跺王女士头部

其中陈继志还多次拳击王女士的头部、使用酒瓶猛砸王女士头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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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继志使用酒瓶爆头受害人王女士

陈继志还两次拿出刀具企图行凶,还高喊:“打死她”,杀人言行事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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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继志第二次持刀行凶

小编认为:至少陈继志适用于故意杀人罪(未遂)。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唐山打人案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未遂),是有法律依据的,应由管辖权较高的中级司法机关办理更合法!

尾评

尾评

据公安部官网消息:全国公安机关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动员部署会6月25日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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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部长王小洪24日上任,25日布置“百日行动”——很明显,此次行动受唐山打人案影响。

问题是:大家现在都在看着怎么对陈继志“从严从重从快”处理的!

——陈继志打人手段如此恶毒,多次重击受害人头部,还使用随时携带的刀具企图砍杀受害人,杀人目的有目共睹。法律上适用“寻衅滋事罪”和“从严从重从快”处理,有没有矛盾?

——起初立案为“寻衅滋事”案件的几个警察,被追责。案子定性是不是准确?

——以“寻衅滋事罪”公诉陈继志,从法律角度看,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