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通俗来讲就是“民告官”,老百姓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认为该行政行为侵害了其享有的权利,就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大家要注意,提起行政诉讼不是提起法院就会受理,该行政行为一定要与你有利害关系,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来跟您聊一聊。

行政诉讼原告适格的条件之一,就是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利害关是指原告认为其自身权益可能受到被诉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其具体内涵包括:原告存在一个可能因为被诉行政行为带来不利影响的权利、该权利并不要求在诉前证明其确实客观存在。

这一原告适格制度的设计,一方面是为了保障原告能及时有效地通过行政诉讼进行权利救济,另一方也是为了防止原告利用该制度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原告适格制度的价值就在于实现二者的平衡。

王某与张某是邻居,王某提交材料向县政府申请颁发土地使用证,县政府经调查审核,向王某颁发了土地使用证,张某知道后,向法院起诉县政府,认为县政府将其房屋西山的1.10米宅基地错误登记到王某的土地证之中,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县政府作出的土地使用证。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应当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本案中,王某和张某分别办理了土地使用证,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双方登记使用的土地存在交叉或重合;张某称其在登记使用的土地之外还有1.10米宅基地,但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该主张。因此,张某与被诉土地登记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故驳回了张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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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该条规定看似将原告区分为两类,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和其他人,但事实上适用的是一个标准,就是“利害关系”。因此,大家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定要注意是否与行政行为之间有利害关系,如果大家不能自己确认,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来帮您判断,避免走一些弯路,给维权带来不便。

史律师提醒

史律师提醒大家,虽然政府有权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但是也要经过村委会讨论通过并报县级政府批准才可以,大家如果遇到此类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不要因为不懂法律而丢掉了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