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净化社会环境,提高全民抵制毒品的意识,在6·26国际禁毒日前夕,佛山中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对两起毒品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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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中院二审宣判。佛山中院供图

犯罪服刑不悔改再次贩毒从重罚

2021年10月,黎某某为出售毒品海洛因,委托唐某寻找买家。随后,唐某找到李某牵线,并提供毒品样本供李某验真。当月31日,李某告知唐某有老板想要购买该批毒品。当晚,在唐某安排下,黎某某与李某相约面谈,并商定于次日以55000元的价格交易全部毒品。

次日晚,黎某某、唐某和李某所称的“老板”在南海区大沥镇某桥头士多店会面。双方清点毒资完毕后,黎某某将毒资交由唐某保管,自己返回出租屋取毒品给唐某并拿回毒资,黎某某离开时即被民警抓获。唐某见状,把毒品扔到附近垃圾桶后逃离。其后被警方抓获归案。民警在黎某某身上起获毒资55000元,在上述士多店附近的垃圾桶内起获交易用的疑似毒品一包。经鉴定,该疑似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重152.02克。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唐某(其他被告人另案处理)贩卖毒品海洛因50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且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唐某是累犯,且是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从重处罚;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减轻处罚。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一审判决后,黎某某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佛山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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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认真听取法官宣判。佛山中院供图

贩卖含毒“电子烟油”被判处刑罚

2021年7月至10月期间,刘某通过微信转账付款、物流快递交收的方式向曾某购买毒品电子烟油。其后,其将普通电子烟油与毒品电子烟油以1:1兑开,并先后8次向何某贩卖该毒品电子烟油9瓶,共获利6040元。

在此期间,何某将购买所得的毒品电子烟油曾先后8次向梁某、吴某进行贩卖,共获利3300元。同年10月15日晚,梁某将其从何某处购买的毒品电子烟油以2500元的价格出售给康某,在顺德区勒流街道某影剧院路边交易时被民警抓获。经鉴定,民警在刘某、何某、梁某处起获的电子烟油含合成大麻素类成分。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何某、梁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合成大麻素,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被告人刘某、何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刘某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表示服从一审判决,申请撤回上诉,佛山中院经审理后准许其撤回上诉。

佛山中院将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案件从严惩治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法院刑事审判惩治毒品犯罪的职能作用,为“平安佛山”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南方日报记者】唐梦

【通讯员】冷瑞雪 赖思敏

【作者】 唐梦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