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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敬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京福线204公里+200米处由东向西闯红灯通过路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宋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敬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所幸敬某驾驶摩托车佩戴了安全头盔,很好的保护了头部,才未受到更大伤害。

此次事故中,敬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认定:敬某负全部责任;宋某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