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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可以是自然人。

(2)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只有劳动报酬。

(4)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在劳动合同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

(5)雇主的义务不同。劳动关系必须交纳社保,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劳务合同没有上述义务。

(6)合同内容的任意性不同。劳动关系必须提供劳动条件,但劳务合同可以在不违背强行法规定情况下自由协商。

(7)法律调整不同。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法则由社会法中的劳动法来规范调整。

(8)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劳动合同。劳务合同一般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10)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纠纷的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以合同纠纷的案由直接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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