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江苏苏州,7旬老人邹某在路边停放的一辆电动三轮车上休息时,不慎触碰车把手,致车辆突然启动,连车带人冲进旁边树林,最终因伤重不治身亡。事后,老人家属将车主陈某及其所属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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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车主陈某已确保该三轮车正常停止行驶,且事故发生的积极原因是由于邹某试图上车休息所致,陈某停放车辆的行为并无过错,其所在公司与本事故无必然联系,也无需担责。因此,法院最终裁定,陈某及其所在公司均无需对此案进行赔偿。陈某所在公司出于人道主义,主动提出赔偿邹某家属一万元,邹某家属表示接受,上诉期内也未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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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询律释法

  询律释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在本案中,车主陈某已确保三轮车正常停止行驶,事故发生是由于死者邹某试图上车休息所致,陈某无过错,不需要承担侵权损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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