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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法院打官司提供证据非常重要,但个别当事人却耍起了小聪明,意图用虚假证据达到自身的某种目的,最终自食恶果,受到相应的惩罚。近日,合川法院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开出“诚信罚单”,对在诉讼中提交虚假证据的被告某物流公司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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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原告唐某到被告某物流公司从事驾驶工作,工资为保底工资加提成,由被告次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2021年9月,原告唐某离开被告某物流公司,并解除劳动关系。后因拖欠2.3万元工资及相关赔偿问题,唐某与该物流公司产生纠纷,经劳动仲裁无果,唐某将该物流公司诉至合川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多次告知原被告双方不得有虚假陈述、不得提供虚假证据。但被告某物流公司在提交证据后,经原告方申请,鉴定出被告提交的重要证据《货车驾驶员用工合同、驾驶员职责考核细则》系伪造,原被告双方并未实际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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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川法院认为,被告某物流公司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意图伪造虚假劳动合同关系进行虚假诉讼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妨碍了民事案件审理,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某物流公司作出处罚,罚款10万元。

法官提醒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每一个当事人都应尊重审判活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切莫为了逃避、免除责任或为获取利益,采取“虚假陈诉”“伪造证据”等方式。如执意为之,终将“搬起石头砸到自己脚”,让自己受到严重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虚假诉讼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重庆合川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