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都说没有无缘无故的恶,因此当一起重大刑事案件发生后,不少人都习惯去揣测凶手行为背后的原因,包括一些性质恶劣的QJ案,即使被害人与凶手素不相识,都有人认为是受害者穿得太少,从而成为了凶手的目标。

然而犯罪者心底的恶意有时并没有那么复杂,他只是没有长成一个有强烈道德心的人,在作恶时并没有特别去思考自己的行为违反道德和法律,即使已经意识到了自己的行为是犯罪,但他依然这么做了,而且还懂得隐藏,原因绝不是出在被害人的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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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31日,北京大兴某小区的居民发现自家楼下的灌木丛中躺着个人,原本以为对方是喝醉了,酒醒后也就会回家,但该居民隔了段时间再往窗外瞧,却发现那人还在灌木丛,一动不动,这才意识到不对劲,连忙把情况反映给了保安。

保安得知后立马赶往灌木丛,却发现躺在灌木丛的是名年轻女性,而且浑身是血,所穿长裤已不在身上,保安吓得赶紧报警。经警方现场勘查后,初步了解到死者遭到过QF,在死者的体内提取到了凶手的DNA信息,但并没有在信息库中发现相关信息,意味着凶手无前科。

而经过走访调查确认了死者的身份,时年25岁,系该小区的一名租户,其室友在案发前不久向派出所报了失踪案,据室友所述,死者生前在丰台区某健身中心上班,10月30日还完成了一天的工作,于21时40分离开了单位,但这天晚上,死者并没有回到住处,第二天也没有去上班,手机也打不通,室友便报了案,哪成想在小区的灌木丛中发现了死者尸体。

不过室友还向警方提供了一条重要信息,死者去上班时携带了一个黑色单肩背包,随身带了张银行卡、现金、公交卡、手机等东西,但警方在现场并没有发现死者的公交卡、手机等物品,由此推测出凶手在离开前带走了这些东西。

死者生前的人际关系较为简单,不曾与人发生过大的矛盾,案发前也不存在有情感纠纷,因此警方寄希望于能从小区及附近的监控视频中找到点有用的线索,经排查后,警方确实发现了一名形迹可疑的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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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22时39分左右,死者进入小区时,背后跟着个一名身高在1.74米左右的男子,据死者的室友查看后,她们与此人并不相识。23时22分,该男子打算离开小区,期间遇到过行人,还为此拐入了一条小路,待行人走后,该男子用上衣遮挡住了自己的头部,然后离开了小区。

莫不是这就是杀害死者的凶手?不过又该如何确认凶手的身份?目前警方所掌握到的线索有限,并不能迅速确认出凶手的身份,案件似乎陷入了僵局,而在这个时候,侦查人员想到了那张被带走的公交卡,只要凶手使用了该公交车卡,那么案件将取得重大突破。

而事实证明警方的侦查方向是正确的,10月31日15时43分,一名男子使用了该张公交卡,案发第6天,嫌疑人谢磊在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落网,经DNA比对,确定谢磊就是QJ并杀害死者真凶

据谢磊供述,案发当天晚上,他喝了酒,回住宿时抄了条近道,也就走进了该小区,并看到了下班返回小区的死者,谢磊觉得她长得漂亮,身材好皮肤白,便动了邪念,于是进行了尾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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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谢磊对其实施侵害时,死者并不肯妥协,反抗强烈,谢磊便捡起了块砖头,砸向了死者的头部,使其昏迷后实施了犯罪行为,死者的死因系机械性窒息死亡。犯案后,谢磊又抢走了死者的手机、公交卡以及身上的现金。

谢磊还耍了个心眼,把手机留在了朋友那,但他没能料到警方能够通过公交车追查到他的行踪,而且还有DNA比对这个技术。

而在司法实践中,遭到被害人反抗后将被害人杀害,此行为可被认定是QJ行为的延续,是为了实现QJ目的而实施的杀人行为,根据QJ罪的法律规定,应当以QJ罪一罪定罪量刑。另外,QJ后临时起意拿走被害人的财物,究竟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还是以盗窃罪,则要看被告人拿走财物时被害人的具体状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行为人实施QJ的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也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但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因此在该案中,被告人谢磊还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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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犯QJ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网恢恢,谢磊最终还是因自己的犯罪行为而法律的制裁。而在本案中,受害人被害前,因为天气的缘故是穿了秋衣、毛衣和大衣,穿的也是长裤,然而却在小区受到了侵害,实在让人毛骨悚然,影响极其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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