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桂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临桂区车位(库)不动产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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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办法》显示,为规范临桂区车位(库)管理,维护车位(库)权利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鼓励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车位(库)不动产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规〔2021〕8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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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公告截图

《办法》共7章,大居为各位整理了《办法》中提到的重要干货,一起了解一下!

一、有效期限:

《办法》适用于临桂区(含乡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效期为两年。

二、车位(库)的含义:

《办法》 所称的车位(库),是指临桂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利用地下空间建设规划的机动车车位(库)[含地下车位、地下车库以及乙类人防工程车位(库),以下简称地下车位(库)]、地上架空层规划的机动车车位(以下简称架空层车位)。

地上公共通道、公共绿化用地上的车位,甲类人防工程车位(库)以及地上、地下非机动车车位(库)不适用本办法。

其中未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地下使用权的地下车位(库)也不予登记。

三、申请车位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

1、申请地下车位(库)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的证明;

(六)经审核备案的测绘报告、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建设单位仍然存续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提供资料并承担有关费用;建设单位灭失的,由区自然资源局提供资料);

(七)涉及人防工程的地下车位(库),应当提供住建部门备案的地下室施工图、人防部门验收备案意见及批准的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方案等资料。

其中,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由申请主体提供,其余材料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主体另行提供。

2、申请地下车位(库)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备案的地下车位(库)转让买卖合同;

(四)地下车位(库)首次登记证明或者权属证书;

(五)完税凭证或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建筑区划内地下车位(库)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因买卖、互换、赠与等原因申请转移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注记。

其中,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经备案的地下车位(库)转让买卖合同、完税凭证由申请主体提供,其余材料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主体另行提供。

3、申请架空层车位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的证明;

(六)经审核备案的测绘报告、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

其中,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由申请主体提供,其余材料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主体另行提供。

4、申请架空层车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备案的架空层车位转让买卖合同;

(四)架空层车位首次登记证明或者权属证书;

(五)完税凭证或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建筑区划内架空层车位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因买卖、互换、赠与等原因申请转移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注记。

其中,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经备案的架空层车位转让买卖合同、完税凭证由申请主体提供,其余材料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主体另行提供。

四、补交出让金的计算方法

(一)地下一层的单个结建地下车位(库)补交出让金=单个结建地下车位(库)实际占地面积×现行国有建设用地相应配套用途级别的基准地价×3%。

(二)地下一层的单建地下车位(库)补交出让金=单建地下车位(库)规划批准的用地面积×现行国有建设用地相应配套用途级别的基准地价×20%。

(三)地下二层及其以下的车位(库)不再补交出让金。

本办法实施前,经依法批准建设、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施工设计要求且已通过竣工验收、但未分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架空层车位,其所需补交出让金以基准地价为依据,区分不同用途和相应级别。补交出让金的计算方法具体如下:

单个架空层车位补交出让金=单个架空层车位实际占地面积×现行国有建设用地相应配套用途级别的基准地价×3%。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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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桂房协等(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