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险”是每一个劳动者入职后,公司必须要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障,它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缴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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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的设立不仅是劳动者的福利,也为公司规避了许多风险,2020年湖南一名五粮液销售员小黄,在饭局后因饮酒过量抢救无效死亡,但对于他是否能认定为工亡存在争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都可被认定为工伤:

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事故的;

2.患职业病的;

3.因公外出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

5.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因为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6.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

但小黄的饭局并不在工作时间,也非工作场合,他作为一个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饮酒伤身的常识,和存在的风险,医院120记录显示他喝了2斤白酒,体内酒精浓度过高,这是导致他死亡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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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本不属于工伤保险赔付的范畴。不过最后还是将其认定为工亡,这是什么原因呢?

这与小黄的职业紧密相关,小黄正值壮年,是一名销售员,工资与业绩提成挂钩,不同于坐办公室的文职工作者,他经常需要外出跑业务,工作地点并不固定,工作时间也具有弹性。

如果事发当晚他是和自己的朋友聚会,和工作内容无关,那么是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

但当时他处在出差期间,中国人热衷酒桌文化,喜欢在舒适放松的环境下谈合作,对基于礼节的饭局应酬更是习以为常,酒是助兴的利器,所以饭局上总免不了觥筹交错,推杯换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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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和供销商谈下业务,当晚他和同事一起参加了饭局,大家喝得尽兴,中间有没有劝酒环节,暂且不说。等饭局散后,小黄已经醉得不省人事,同事将他带回了自己家照顾。

到了同事家以后,他就出现了呕吐的现象,同事照顾了他一阵,待他稳定下了才去休息,结果第二天一早叫他起床的时候,发现小黄呼吸微弱,没有反应,同事赶紧拨打了急救电话,但为时已晚,阎王爷没有放他回来。

鉴于他职业的特殊性,且他确实是为了业务洽谈去参加的饭局,属于工作的一部分,符合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情况,所以公司对认定为工亡没有异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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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在公司为职工购买了五险的情况下,这些费用都由工伤保险基金赔付,死者家属可以按月领取。若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购买五险,且需要用人单位赔付上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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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五粮液公司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赔付要求支付了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失独补助金、亲属抚恤金等共计132万元。

可见为员工缴纳五险不仅是对员工的福利保障,也是为公司节约开支。谁都不希望意外来临,但谁也没办法预料明天和意外哪一个先来,购买五险本就是法定的,本案也提醒企业切勿“因小失大”。

其次这个悲剧也警示我们,对酒当歌,小酌几杯,是生活的情趣的,但为了“宾主尽兴”没有节制的饮酒,不仅伤身,还可能害命。

酒桌文化是全世界都存在的,一时间无法取缔和限制,但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同饮者有劝酒、故意灌酒、不尽到照顾义务等行为的都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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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经过调查,证明在小黄的饭局上存在上述情况,其家属可以将同饮者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侵权赔偿和工亡赔偿责任主体不一样,两者并不冲突。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作为独立个体的我们,在工作和生活中,都应对风险保持警惕的态度,不逞强,不硬抗,就是对自己的负责。

(涉及隐私,本案中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源自网络,仅配合叙事。温馨提醒:尊重原创,请不要抄袭搬运和转载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