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以下简称反有组织犯罪法)正式施行,这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的意义。近日,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和刑事法官接受了记者专访,解读反有组织犯罪法的亮点和主要精神,并介绍了我市法院实施该法的准备情况及工作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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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反有组织犯罪法共9章77条,主要包括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该法规定了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即指我国刑法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为实现“露头就打”“打早打小”,该法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恶势力组织明确定义为法律概念。所谓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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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以实施恐吓、威胁、滋扰等“软暴力”为主要犯罪手段的黑恶犯罪案件呈现高发多发态势。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了“软暴力”手段的认定,明确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加强行业监管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关键措施。反有组织犯罪法对行业监管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行业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对相关行业领域内有组织犯罪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对有组织犯罪易发的行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

“为防止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反有组织犯罪法完善学校的防范职责和报告义务,增加有关部门对未成年人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的规定,规定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活动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等。”汕头中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法官陈连嘉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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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在采访中获悉,在全力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圆满收官并转入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以来,我市法院牢固树立与黑恶势力长期斗争的思想,坚持“标准不降、力度不减、队伍不散”,紧扣“长效常治”目标任务,扎实开展“六建”工作,持续提高扫黑除恶法治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截至目前,全市法院共受理涉黑恶有组织犯罪案件178件,已审结169件,结案率94.94%;判决涉黑恶资产总额约2.98亿元,已生效涉案资产共约2.91亿元,执行到位率86.67%;审理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2件3人;发出涉黑恶势力犯罪司法建议书202件,反馈率达100%。

为推动反有组织犯罪法正确有效实施,汕头中院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宣传措施,制定了专门宣传方案,组织扫黑办干警对反有组织犯罪法开展专题研讨,编印相关学习资料,组织全市法院刑事审判庭、执行局的法官认真学习,帮助他们全面理解和把握该法的主要内容,进一步提高黑恶势力案件办理、涉黑恶财产处置、打击黑恶势力“保护伞”等有组织犯罪的能力。

汕头中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汕头法院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重要性,切实将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抓实抓好。要健全机制规范、强化贯彻实施,扎实做好“涉黑涉恶案件审理”“打财断血”“打伞破网”“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等重点工作,构建形成常态化、长效化的制度机制,持续巩固拓展扫黑除恶斗争成果,同时创新法治宣传方式,借助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宣传反有组织犯罪法的指导思想、制定背景、重大意义、主要亮点和内容,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扫黑除恶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