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怕嫁错郎,这话并非毫无道理,四川成都市就曾发生过这样一桩荒唐的家庭伦理悲剧,当站在法庭的那一刻,刘静的心中并无多少感想,事已至此,该怨的该恨的,她都已怨过恨过了,也把黄强杀死了,至于法院要怎么判她,她都接受,这是她该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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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刘静黄强是丈母娘与女婿的关系,当初,刘静操心女儿小丽的婚事,想着母女俩相依为命多年,丈夫早早离开了人世,她并没有选择再嫁,但如果女儿嫁出去,那么家里面就只剩下她孤家寡人了,李静并又特别舍不得女儿,便打算找个上门女婿。

上门女婿难找,好的上门女婿更难,刘静干涉女儿的感情生活,到头来却是找了个只比自己年小五六岁的女婿黄强,黄强是外地人,在成都打工,家境不富裕,刘静倒也没嫌弃,见他回来自己家都帮着种茶叶、做家务,殷勤得很,还以为这是个可靠男人。

小丽清楚母亲的意思,自小体谅母亲,也比较听母亲的话。虽然黄强比她年长近20岁,但瞧着颜值还可以,便也嫁了,于是黄强成了这户人家的上门女婿,进了这家门。

不过黄强真住进来后,刘静、小丽母子俩就看到了他的真面目,悔之莫及。黄强30多岁还未成家,并不只是家境贫寒的原因,他还有酗酒的毛病,每天都喝酒,喝多了就打人。小丽因此对其不满,但又怎么可能压制住力量在她之上的成年男人?没少被黄强拳打脚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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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对婚姻不满、对母亲也有怨言的小丽一气之下就离家出走了,跑到了外地打工,没有再管家里的事,而黄强没了老婆,看着与自己年龄相差没多少的丈母娘,却起了别的心思。

刘静虽然没怎么注重保养,习惯了为生活操劳,但岁月在人身上留下的痕迹,却也会散发出一种魅力,更主要的是刘静是个女人,与黄强生活在一个屋檐下。所以在一天夜里,动了邪念的黄强便趁着酒劲进入了刘静的房间,不顾刘静的反抗对其实施了不法行为。

如果刘静事后报警,黄强会因为构成QJ罪而被判刑。但在事后,刘静遭到了黄强的威胁,黄强表示刘静如果敢报警,那他就会一口咬定是刘静勾引他。刘静毕竟单身了许多年,自丈夫离世后没有过情感生活,这事要是传出去,刘静难免会受到非议。刘静也觉得自己解释不清,即使黄强被法院判了刑,她在当地也抬不起头。

黄强看到刘静痛苦纠结的表情后,也知道自己的威胁起了效果,便又温声说道:“我其实喜欢你很久了,反正小丽不在,要不咱俩好好过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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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静的心中是骇然的,黄强是她的女婿,这事简直荒唐至极。然而黄强又岂会理会刘静的战战兢兢?只要刘静不敢声张,那他就能够得逞,他才不在乎刘静的心里究竟是怎么想的。

而刘静是个文化程度不高的农村妇女,法律意识淡薄,又重颜面,还担心会对女儿造成不良的影响,受人指指点点,到时候只会更怨她。因此在那段时间里,纵使刘静懊悔,痛恨,知道黄强就是个“渣滓”,但还是选择隐忍。

直至2013年,小丽遇到了自己想要相伴一生的男人,向黄强提出了离婚,并且明确表明自己的态度,这婚肯定是要离的,但黄强不肯,他知道自己一旦与小丽离婚,那他就没理由待在这个家了,女人和房子都没了。

于是黄强向刘静施压,让刘静阻止小丽提离婚的事。不过刘静也是目睹过女儿婚姻的不幸,嫁给黄强后没过几天好日子,心中早已是后悔万分,又怎么允许黄强破坏小丽的幸福?并且黄强对她做出了这样有违伦理的事情,刘静对他也早已是痛恨至极,只希望能早日摆脱这个无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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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刘静忍无可忍,左思右想后认为唯独将这个祸害杀死,女儿才能如愿去过她的幸福生活,因此在一天夜里,刘静趁黄强熟睡时用腰带和手机充电线将他勒死了,犯案后,刘静的心情反倒很平静,向警方主动投案自首。

而故意杀人罪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生命权则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通过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也可知该犯罪行为是十分严重的,死刑在前,之后才是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及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犯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虑到该案的性质系婚姻家庭矛盾激发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从严的精神,一般情况下,被告人是不会被判处死刑,在该案中,刘静还具有自首的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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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被害人在起因上存在过错,也会影响到被告人的量刑,刘静最终并没有被判死刑,不过刘静的罪行并不轻,可能会在监狱中待上十多年,而在该案案发后,小丽才知母亲的遭遇,情绪十分的激动,也因此消除了对母亲的怨恨,所以刘静服刑后,小丽也没少去看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