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该道歉的是谁?家长还是超市?”在湖南长沙,喻某和丈夫带着4岁的儿子逛超市。中途她去接电话期间,小孩把超市的五谷杂粮混到了一起。回过神,喻某看到儿子正在分拣大米和绿豆。得知事情经过后,喻某和丈夫认为儿子遭到了店员恐吓,要求超市公开道歉,张贴书面道歉声明1个月。(案件来自:北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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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此事,双方可谓各执一词。喻某一方表示,孩子只有4岁,调皮虽然不对,但是店员恐吓更不应当。他们称,已经和孩子一起把五谷分拣好,并向超市道歉。但是超市店员不知对孩子说了什么,吓得孩子不敢回家,这是超市的不对,他们会坚持维权。

超市一方则表示,店员发现小孩做错事之后,只是提醒小孩不应当这么做,没有恐吓过他。小孩之所以哭,不是因为店员的行为和态度,而是因为喻某丈夫凶了孩子。而且他们值班经理到场安抚了小孩,并向喻某夫妇道了歉。不会出具书面道歉声明,因为店员没有做错什么。

因为超市始终没有按照喻某夫妇的要求出具书面道歉声明,并且张贴在特定位置1个月时间,喻某丈夫十分不服气,表示会维权到底。那么,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个案件中的法律关系icon,用理性的角度谈谈孰是孰非。

@君子法之原 以案说法:

首先,小孩在超市弄混五谷杂粮的行为,喻某夫妇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8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icon、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icon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其安全责任。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民事主体行为能力年龄的规定,4岁的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并不意味着小孩可以无法无天,作为监护人的父母要对其行为负责。即便是尽到了完整的监护责任,也不能免除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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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喻某夫妇的孩子侵犯到了超市的财产权益(物权),可以通过恢复原状的方式弥补,也可以通过赔偿损失的方式救济。喻某夫妇和孩子已经将被弄混的五谷分拣清楚,并向超市赔礼道歉,民事责任已经承担到位。

此外,超市员工教育小孩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还有待商榷。正常来说,监护人有管教小孩的责任,学校也有,社会机构等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那么,其他人员是否可以这么做呢?其实,他人合理引导、教育未成年人的行为并不违法。

看到小孩做错事,第一时间以合理方式指出,帮助其认识并及时纠正自己的错误行为,很有必要。只要不存在粗暴殴打、言语攻击等不当行为,没有对小孩造成身体或精神损害,就不构成侵权,不需要承担责任,当然也不需要道歉。

本案中,超市员工有没有错,关键在于她面对小孩弄混五谷的事情时对小孩是合理引导还是不当打骂,以及小孩是否受到损害。目前来看,这些是无法证明的。

对此,你怎么看呢?你觉得喻某夫妇的做法是否过激?超市员工的做法又如何评价?不妨留言评论。感谢阅读君子法之原以案说法系列作品,关注相约更多精彩法律知识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