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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一直以来都是一个神圣的场所。我们国家、民族的未来完全是倚仗学校教书育人来培养人才的。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说,学校也一直是我们怀念的地方。那里是繁复纷乱的社会中,一处难得的净土。

可是近年来,学校一直是负面消息的高发源头。从有偿补课到校园暴力等等,让我们对于学校的秩序,以及孩子在校园中的安全越来越忧虑。

就是最近,一则消息让我们的忧虑进一步加重。那就是所谓郑州一学校老师不给学生高考报名,并要求其签自愿放弃声明的事件。

这则消息应当说,并未引发社会效应,也不是什么热点问题。可是这件事情却不是那么简单的。对于老师这样做的原因,有很多分析。但通过评论可以看出,类似的情况其实在别的地方也有发生。这就让我困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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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法律层面来说,教育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复杂的法律关系。教育并不单纯是一种公民的权利,也是一种公民义务。公民有必要接受必要的教育,这种教育义务集中在义务教育阶段。而教育的权利,则是终身的。公民的教育权利,任何主体不能非法剥夺。所以,就我理解,高考的报名实际是公民自己决定的事情。学校也好,老师也好,是不能干涉的。当教育机构或人员对公民的教育权利进行非法限制时,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法律。这就不是简单的一个纠正错误所能解决的事,相关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为自己的过错付出代价!

再说说高考,对一个人的意义。高考在中国可以决定一个人的一生。因为中国人口众多,教育的机会需要通过激烈的竞争去获取。越是优良的教育资源,争夺越是激烈。如果一个学生被排队到高考之外,那么他在社会中将会失去许多的竞争机会。在竞争如此激烈的社会中,即使是有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都难以保证一定会有一个好的结果。如果连机会都没有,将意味着你在社会中属于被学历歧视的对象。虽然我们一直反对以学历看待一个人的能力。不过,要是没有学历,很多用人单位甚至连竞聘的机会都不会给你。你只能在一些边缘职业中度过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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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参考是学生的权利,高考对于学生又那么重要,老师为什么要限制呢。这个事件中,学校的解释是:老师的疏忽没有报上,学校走单招考试的学生较多,每年高考也组织了考场,但有的学生放弃参加,所以让学生写自愿放弃的声明,已经给上级部门汇报此事。

这个解释怎么看,似乎都有些情理不通。既然是老师疏忽,为什么让学生写自愿放弃声明。学生没有放弃,没有报名的原因,也不是自愿放弃。反过来说,要是学生自愿放弃,那就不应该解释为老师疏忽。是老师疏忽,还是学生放弃,这事情学校其实说得不明不白。

好在这个事件最后传来消息是学生最后还是报上名,准备参加考试了。一个人的权利得以保全,通过这次考试,学生将会有机会改变自己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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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解决了,问题还是要总结的。学校对学生是要承担法律义务、道义责任的。学校需要为学生的前任负责,发挥教书育人的职能,尽自己所能让每一个学生都成为国家的栋梁。就算不能成为栋梁,也要让他们成为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再不济,也要让学生们有自食其力的能力。

可是,郑州的事件,我们看到的事情方向是相反的。不论是疏忽也好,还是出于什么原因。让学生自愿放弃高考,都不是一个教育机构或教育工作者应当做的事情。公民可以决定不参加高考。不过这种决定,不应有学校或老师在其中发挥作用。就职责而言,每一个学生都能接受高等教育,才是学校或老师应当追求的目标,不是吗。

十五个人的考试机会,意味着十五个人的前途。十五个人的前途,决定着他们一生的幸福,决定着十五个家庭的未来。这可不是一件小事。再把这件事情的情况在全国范围内对照查寻,那就不是十五个人,可能关系到更多的人,更多的家庭。

教育从来就不只是一个传授知识这么简单的事情。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尊重老师,是因为老师不仅教会学生知识,还教会学生如何做人。老师为学生的前途尽心竭力,就如同学生的家长一样。师徒如父子,就是这个道理。如果学校或老师能够做到这一点,把学生当成自己的孩子,还会做出这种影响学生前途的事情吗?不让学生参加高考报名,是教书育人,还是害人,这难道不应当引起人们反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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