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曝光

1、事故多发路段

牡丹区青年路段近期进行道路施工,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开发区沙土至新兴路新兴街里为事故多发路段;

高新区辖区涉铁路涵洞较多,因桥洞普遍较窄容易发生剐蹭事故。

请行经以上路段的驾驶员减速慢行或选择绕行,注意安全。

2、高危风险运输企业

菏泽腾宇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邦途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国运市政有限公司、

菏泽市尧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均存在工程运输车违法闯禁区的行为,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山东通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多辆重点车辆存在多起交通违法未处理,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3、突出违法车辆

鲁RL9115、鲁RP5012、鲁RS1771、鲁RL7071、鲁RN3611、鲁RN3693、鲁RL3351、鲁RN3115共八辆汽车存在违法闯禁区行为。

4、典型事故案例

01、案例

01、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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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例

2022年03月01日06时23分许,刘某某驾驶福田凯悦牌三轮摩托车沿吴店镇环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菏泽市牡丹区吴店镇环镇路与刘民路交叉口南100米处,与赵某某停放路边的鲁R***6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R**93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此事故造成刘某某死亡,双方车辆受损。

刘某某在驾驶机动车未尽到必要的安全驾驶义务、在道路上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赵某某驾驶车身反光标识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机动车违规停放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刘某某驾驶机动车未尽到必要的安全驾驶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赵某某驾驶车身反光标识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机动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

赵某某违规停放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确定刘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02、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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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案例

2022年03月16日09时53分,张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菏泽市开发区东南郡小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菏泽开发区漓江路交叉口处左转弯时,与沿漓江路由西向东行驶沈某某驾驶的鲁R1***M号轻型栏板货车发生碰撞,致张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张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一项:(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沈某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张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的违法行为相比沈某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对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相当,过错相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确定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03、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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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案例

2022年4月19日上午,高新区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接到报警,一辆小型轿车在中华路与昆明路交叉口将一辆电动车撞倒,电动车驾驶员已被送往医院。

接到报警后,事故民警立即调取该路口监控,监控显示事故发生时电动车驾驶员正准备直行通过绿灯,此时小轿车右转未减速观察到正在直行的非机动车从而发生碰撞,造成了两车不同程度的车损,电动车驾驶员因未戴头盔,在事生时碰撞到了头部导致受伤,已被120急救中心带走救治。

根据事故中队认定,机动车驾驶员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车辆先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菏泽交警提醒:驾车通过路口时一定要减速慢行,认真观察路口,按照交通法让行规定,做到遵法守规,谨慎出行,确保行车安全。

开车无小事,守法平安行 (来源:菏泽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