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江苏常州,一年轻女子网上发视频实名举报称,被一名医生强行发生关系,女子还声称该医生有收受患者红包,以及收受医药代表贿赂行为,女子还特别强调称,该医生私生活混乱,且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经济问题。

据女子称,其身患抑郁症,其在2019年下半年到常州某医院看病时,认识该医院的神经内科副主任黄某。随后黄某以治疗为名,通过诱骗和药物控制等手段,迫使女子长期与其,保持不正当恋爱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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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还声称,二人相处期间,黃某曾多次向其炫耀收受医药代表的贿赂和收受患者红包。

视频最后,女子还特别提到,黄某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私生活混乱、医德败坏。平时也极其嚣张,还声称医院会保他。

据悉,黄某工作所在医院曾回复称,女子所反映的问题,经核查,部分属实,已于2021年9月6日依据规定给予相关人员党纪处分。

有网友质疑,女子为什么到现在才来举报呢?是不是黄某没有兑现承诺,才“鱼死网破”?

还有网友感到不解,都在一起那么久了,怎么认定当时女子是不同意的呢?这个还能说得清楚么?

其实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如果女子所言属实,那么黄某的行为,就不仅仅是医德败坏,纪律处分那么简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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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刑法对于强奸的定义是指,只要妇女当时是处于不知、不会、不敢反抗状态下,被行为人违背意愿发生关系的,就构成强奸罪。所使用的手段,除了暴力和胁迫手段外,同时还包括其他手段。

换而言之,如果周某当时确实是通过药物作用,致使女子处于不会、不敢、不能反抗状态时,违背其意愿的,那么黄某的行为,即属于使用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刑法第236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如有其他特别恶劣法定加重处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除此以外,刑法第386条中还提到,收受贿赂5千元以上,情节严重的,构成受贿罪,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注意,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后,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是这样规定的,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如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并根据本法395条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5-10年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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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构成本罪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行为人拥有差额巨大的财产;二是行为人不能提供证据说明其合法来源。

综上所述,只要女子所述属实,黄某将要面临刑事处罚,还可能会因同时触犯多个罪名,而被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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