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

一个便利生活、经常逛的地方

在社会信用体系下

绝大多数人都会遵守诚信

及时结账

但也有一些人打起了歪主意

超市无人看守

顺手“拿”走点东西

被发现我就赔偿超市损失

难道还会构成盗窃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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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1年5月3日晚,赵某在松原市宁江区某超市,趁该超市无人之机,采取撬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该超市内盗得中华牌等各类香烟117盒,赃物总价值折合人民币2448元,销赃得款人民币350元被其挥霍。

法院认为

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赃物总价值折合人民币244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判决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被告人赵某退赔给失主李某香烟折价款人民币2448元。

法语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示

贪图小利窃取商品,误以为占得便宜,实则不仅最后需如数退还,更将面临刑事处罚。因此,切莫对日常生活中的小偷小摸行为不以为然,遵纪守法应当是每一个公民最基本的素质,要在日常生活中摈弃贪图蝇头小利的思想,诚信购物。不要因“小”失“大”,给商家造成了损失,自己也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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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宁江法院

校对:张加新 孟心雨

审核:李磊

编辑:崔苍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