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上午,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敲响了二审民事案件独任审理第一槌。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年1月1日施行以来,揭阳中院首例适用独任制审理的二审民事案件。

该案系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19年7月1日18时许,邹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普宁市洪阳镇某路段,与傅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以及邱某驾驶的超标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邱某、傅某受伤及各方车辆受损。经交警大队处理认定,邹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傅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邱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傅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邹某、邱某、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经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判决后,某保险公司不同意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而提起上诉。揭阳中院立案后,根据繁简分流标准,将该案转至简案快审团队。

二审承办法官经过阅卷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符合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独任审理的规定。法官遂提前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二审案件独任审理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材料,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审理。

是日上午,独任法官主持开展了法庭调查,通过询问当事人、听取当事人陈述,了解了当事人之间关于争议焦点的诉讼意见。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今年来,揭阳中院持续深化繁简分流改革,通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配齐配强民事简案快审团队,在充分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积极推进二审独任制审理,大幅缩短诉讼时间,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

下一步,揭阳中院将继续加强对繁简分流改革的探索和实践,有效实现审判质效的提升,进一步释放司法效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便捷、多元、公正、高效的司法需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