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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于2022年5月11日《人民法院报》第3版

本报讯 广东省揭阳市某养殖专业合作社为出售的生鸭、生鹅进行脱毛时,采用国家明文禁止的工业松香,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权,被提起公益诉讼。近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揭阳市某养殖专业合作社支付惩罚性赔偿款851170元,款项上缴至国库。

2015年2月,蔡某光登记成立揭阳市某养殖专业合作社。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蔡某光及其子蔡某林在其经营的合作社宰杀家禽时,使用工业松香脱毛蜡的混合物对家禽进行脱毛。加工后的家禽销售批发给周边的档口摊贩销往市场,非法销售金额为85117元。2018年2月8日,该合作社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工业松香及脱毛膏等物品。经鉴定,查获的石蜡及松香类物质不能作为脱毛剂进行禽畜脱毛处理工艺。

2018年6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蔡某光、蔡某林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7月,揭东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蔡某光、蔡某林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揭阳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6月,因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公益诉讼起诉人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揭阳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养殖专业合作社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明知工业松香不能用于食品加工,仍使用工业松香对生鹅、生鸭进行脱毛处理后对外销售,其行为已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产生潜在损害风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除了可以向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故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理由成立。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