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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然,现代人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但是,在真的要启动诉讼的时候不免又会犹豫,为何?因为一般启动诉讼的前提是自己本已遭受了经济损失,但此时还需付出预缴法院的诉讼费及聘请律师需要缴纳律师费,不免又额外增加了成本。

但是,有些案子的律师费是可以由对方承担的。本文就为大家进行一个梳理。

1、双方的基础合同明确约定

笔者在为客户审核合同时,在调整违约条款时,都会增加如下内容因一方违约致使守约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等。

别小看这句话,只要有了这句话,对方违约,你提起诉讼,如果你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支持的话,因本案花费的律师费,法院也是会判决对方承担的。

证据要求:一般情况下,如果己方诉请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需要提交的证据包括《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转账凭证、律师费发票等。

2、“法律明确规定律师费承担主体”的案件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己方(即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和债务人的非善意相对人之间不合理价格交易行为”,此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己方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此必要费用就包含律师费。

(2)担保权纠纷案件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著作权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4)商标权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5)专利权侵权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6)网络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7)人脸信息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造成财产损失,该自然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主张财产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自然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该自然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合理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8)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以下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二)清除污染以及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三)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

(9)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代理费用,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支持。

(10)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滥用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法释〔2021〕11号):“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起诉构成法律规定的滥用权利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也可以另行起诉请求原告赔偿上述合理开支。”

(11)存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明显不当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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