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职业打假人”大家都会想起前段时间的“150碗熟肉打假事件”,这位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引发了一场口诛笔伐的骂战,他赢了官司却在道德层面上备受谴责,其实从整件事情来讲,并不是大家不痛恨卖伪劣产品,只是痛恨那些打着“维护正义”的旗帜却屡屡践踏道德底线的,钻法律的不完善,实际行“敲诈”之实的行为。

在浙江杭州,一男子在某酒吧点了3瓶从日本进口的酒,另外还单独点了3杯酒,一共消费14780元。在离开前,男子找工作人员开了张发票。没过几天,酒吧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及诉状,男子起诉酒吧索赔147800余元。

(案件来源:杭州西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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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在杭州的一家酒吧里酒吧老板李某(化名)记得有一位带着一个漂亮女孩来酒吧喝酒的男子,点了三杯酒与女孩对饮,看起来和那些出来泡吧与女孩约会的男人没什么两样。

唯一一个不同点就是他频繁往酒吧的酒柜上看,像在搜索什么东西,吧台服务员也没有特别去想,估计也就是喜欢酒吧?

转眼男子张某(化名)与女孩喝完了三杯洋酒,随后又直接点了3瓶日本进口的洋酒,一共消费了14780元,并要求酒吧开具了发票。

李某本以为这只是一个普通的客人而已,并没有多留意,没想到事隔一个月竟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自己竟然被人告了,起诉书中显示李某所卖的从日本进口的酒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被依法起诉,要求索赔金额是所购酒水金额的10倍,高达147800元。

李某也想起来了这个购买日本进口酒的男子,李某意识到自己遇到“职业打假人”了。

李某只好应诉,但是他应诉前却对该男子进行了深入的调查,他发现该男子专门挑选烟酒商店,酒行,酒吧等进行打假,打着打假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旗号进行牟利,这种事情已经干了上百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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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双方在法庭举证来支持自己的主张,男子的索赔理由:

酒瓶上标签中只有日文,并没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酒瓶上,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备注,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口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特别提醒,跨境的食品必须有详细的企业信息和联系方式,否则消费者可要求赔偿。

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我国消费者的知情权。毕竟不是每个人都懂日文的。

在庭审中,酒吧老板承认了男子所购买的酒,存在无中文标签,没有载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违法情形。

既然如此,男子有权根据《食品安全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酒吧老板退一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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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万万没想到的是,酒吧老板直接挖出了男子的“打假”记录。从记录上来看,男子此前在多地均有起诉酒吧索赔记录,并且在西湖区法院就有4起。因此,男子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

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要主张退一赔十,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的身份;

2、生产或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经营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意销售。

现在第2、3点都符合了,就第1点不符合。因此,酒吧老板认为,男子主张退一赔十,不能成立。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酒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酒,属于违法行为。但是男子在多地法院以牟利为目的,起诉索赔,并非法律所保护的消费者,同时也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

最终,法院判决酒吧老板退还男子的购酒款。同时,男子也应当将剩余的酒退还。至于“十倍赔偿”,不予支持。

而酒吧老板违法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酒,应由相关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如果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2000元~50000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2倍~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最终男子要求10倍赔偿的要求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其行为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打假,其最终目的是为了牟利,而不是真正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并其这种行为的次数已达到上百次,已经把法院当成他牟利的平台,其性质已经不是真正的消费者主体身份,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因此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但是“职业打假人”这一行为一直都存在很大的争议,其存在对净化市场有一定的积极正面作用,但是因为这方面的法律并不健全,对于“职业打假人”的消费主体身份一直处于无法清晰地界定,因此不同的地方对等此类案件,会有不同的判决。

但是不管如何,作为商家,只有诚信经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方能“生财有道”,也就不需要担心所谓的“职业打假人”找到自己的头上。

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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