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是刑法最值得保护的法益,是人类行使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在我国,非经法定程序并由法定机关,任何人无权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揭露犯罪,制止和扭送现行犯,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惩罚犯罪是司法机关的职责,除了符合私力救济条件,及具备法定违法和责任阻却事由,公民不得以暴制暴,否则涉嫌相应的犯罪。

【简要案情】河北老王所住的村里在每年的腊月的时候,都会做些腊肠,而老王做腊肠的手艺,那是相当的好。为了一家人能吃上美味的腊肠,老王亲自去市场挑选了比较上等的五花肉,然后自行腌制后再剁成肉泥。待腊肠灌好后,便晾晒在院子里进行风干。

腊肠2次被盗后,老人在肠里加鼠药致偷食者死亡,构成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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腊肠2次被盗后,老人在肠里加鼠药致偷食者死亡,构成犯罪吗?

令老王没想到,自己辛苦做的腊肠被人全偷了。开始老王以为是哪家小孩子恶作剧给拿走了,也没计较什么,自己又重新买了肉,重新灌了肠。只是这次老王留了心眼,他时不时地会盯着,可是,第二次灌的腊肠还是被偷了。这下老王可生气了,决定给小偷一点惩罚,于是,老王第三次制作腊肠时,在里面掺了大量的老鼠药。果不其然,腊肠还是不翼而飞了。

没过几天,老王听说村里的一位青年男子中毒身亡,这下终于舒了口气(案例源自北青网)。

以下结合案例,分析讨论本案,敬请阅读和指导。

老王在腊肠内放入老鼠药的行为,系杀人行为,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属性

老王在腊肠内放入老鼠药的行为,系杀人行为,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属性

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生命。生命是刑法最值得保护的法益,故意杀人罪是传统的重罪之一,历来为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公安司法机关一直秉持着“命案必破”的理念,随着刑事侦查技术的发展,一件件命案、一桩桩命案积案得以侦破,有力打击的犯罪,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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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是指采取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爆炸等意外的方式,造成不特定或多数人生命及重大公私财产伤亡及损害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公共安全。当行为致多数人伤亡时,有公共安全属性,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行为致不特定人伤亡时,要求这种危险具有时空的不可控性,即危险随时扩大的可能。

老人在几根腊肠中放中老鼠药,这些腊肠被偷食后,充其量可以毒死几个人或更多人,但这种结果不具有继续扩大的可能,因此,老人在腊肠中放老鼠药的行为,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属性,不能评价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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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从违法层面来说,老人腊肠两次被偷后,基于报复的动机,第三次在腊肠中放入老鼠药,这样的行为有致他人死亡的高度危险,本案实际已造成他人死亡的实害结果,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法益;从责任层面来说,老人明知偷食者食用放入老鼠药的腊肠会导致偷食死亡,为报复仍将老鼠药放入腊肠中,具有杀人的故意。因此,本案中,老人涉嫌故意杀人罪。

老王辩称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成立吗?

老王辩称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成立吗?

正当防卫的时机条件是不法侵害正发生,对于财产性犯罪,犯罪既遂后,权利人及时发现连续追击,直到行为人将财产隐匿至安全处所,一直可以对其实施正当防卫,这是由财产犯罪的属性决定的,对于财产性犯罪,通过“事后防卫”,完全可以使被犯罪侵犯的财产得以恢复,有效保护法益,因此,允许对财产性犯罪实施所谓的“事后防卫”,区别于事后防卫,不要误解。且仅针对财产性犯罪可以,其他在犯罪既遂后,绝对不可以再实施所谓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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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虽然老王腊肠两次被盗,但是,再一次被盗并没有发生,老王的行为系事前防卫,不具有防卫性质,也就不存在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问题,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鉴于偷食者有重大过错,老王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法院最终认定老王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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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通过以上分析,本案中,老王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惩罚犯罪不是公民的权利,当公民权利受到不法侵犯时,应及时采取公力救济手段,向公安机关报警,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以暴制暴,不仅不利于惩罚犯罪,救济自己的合法权利,反而会使自己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本案中,老王还应对死者家属承担侵权责任。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