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协议拆迁”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即对于修路等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实施的拆迁行为,先不作出征收决定或者批复,而是先通过一户一户签协议来推进拆迁进程,靠补偿安置方案或是一份公告来解决问题。表面上好像是通过双方协商,自愿签订的搬迁或者拆迁安置协议,实际上属于违法协议。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就来讲一讲协议拆迁!

【要点一:“协议拆迁” 没有法律依据】

搬迁或者拆迁安置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行政协议属于双务行政行为,属于一种新型的行政行为,实质上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协议拆迁”协议一般都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法庭上有的被告提供的依据是《土地管理法》,有的被告提供的是市委、市政府、县政府的文件作为“协议拆迁”的依据。但是《土地管理法》并没有“协议拆迁”的任何规定,市委、市政府或县政府的文件更不能作为“协议拆迁”的法律依据。所以“协议拆迁” 没有法律依据。

【要点二:“协议拆迁” 基本事实不清】

在一个正式的征收项目中,被征地农民可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等途径查阅项目的勘测定界图等审查报批材料,准确判定自己的房屋、土地是否在征收范围内。

同时,对涉案房屋、土地的现状调查也需要严格依法进行,房屋有证、无证面积的合法性也需要严格准确认定。这些基本事实都会直接影响到最终的补偿安置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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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开发商或者村委会负责主导的“协议拆迁”中,上述这些事儿能否落实或将存在疑问。仅凭一份补偿安置协议甚至是腾房协议是无法容纳这么多信息的,被拆迁人显然有必要通过其他途径了解更多信息。

例如对于被拆迁房屋是否属于违建,拆迁方可能不会急于出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进行认定,而是依据方案直接为无证、未登记、超过控制标准的面积确定一个偏低的补偿标准,绕开违建认定、处置这一关键环节实现对无证建筑“区别补偿”的结果。

史律师提醒!

近些年,有些地方行政机关及其部门为了政绩打着“协议拆迁”的名号却实施着强制征收的行为,但这种行为是违法的,针对违法行为作为被强制拆除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进行维权。史律师曾遇到多众多此类案件,相关部门在背后控制全局,自有开发商或者其他民事主体冲锋陷阵,威逼利诱让被征收户签字。所谓的协议拆迁,往往是"挂羊头卖狗肉"。打着协议拆迁、平等自愿的幌子,实际上只是省去了法律规定的必要征收程序。

而发现此种情况时,一定不要及时拆穿行政机关的此等违法行为,而是要在保全自己的合法权益与财产不受损害的同时,及时寻找专业征收律师的帮助,并在其专业的指导下充分利用时间来收集足够的有力证据,方能一击必中!